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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办〔2013〕1号 关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于:2019-01-24 来源:东方1910影视产业服务平台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文化软实力领跑全市”的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府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引导、扶持、推动、调控和服务作用,加快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根据《海曙区文化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关于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2013〕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区政府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产业发展项目补助、贴息和奖励,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拉动投资”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条:鼓励各街道根据实际,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出台相应政策,加大文化企业招商引资力度,扶持辖区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海曙区内的各类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以及在海曙区工商、国税、地税部门登记注册的、符合区重点扶持的九大类民营文化企业。 
          
第四条:开展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文化产业示范企业评选命名工作。评选命名实行申报制。申报工作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认定的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文化产业示范企业总数不超过5家。对每次评定的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每家10万元的补助,区级文化产业示范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补助。 
申报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为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具有专门服务管理机构的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  
  
(三)园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出租率达到60%以上; 
  
(四)入园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文化企业不少于企业总数的70%。 
申报区级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海曙区行政辖区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经营年限在3年以上,从事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文化企业; 
 
(二)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绩显著,在同行业中具有典型示范、创新带动作用; 
 
(三)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产权明晰,管理规范,依法经营,主营业务属于区重点扶持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企业总收入的70%。 
         
第五条:鼓励文化产业园(集聚区)和文化企业积极申报评选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文化产业示范企业。获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六条:加大文化产业类项目包装、宣传和推荐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改造或兴建,经批准设立并通过认定后,根据项目规模一次性给予项目前期启动补助,最多不超过实际产生费用的20%,补助实际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积极支持各类民间资本改造利用现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和历史建筑发展文化产业,经评定,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临时改变用地性质。 
       第七条:经评选命名的国家、省、市、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自命名之年起3年内,园区房屋出租收入形成的税收(指主体税种)对区财力贡献部分的25%作为奖励返回给园区投资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本细则扶持范围内的文化企业,年对区贡献首次达到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主要经营者5万元奖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主要经营者10万元奖励;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主要经营者15万元奖励;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主要经营者20万元奖励。 
       第九条:本细则扶持范围内的新落户我区的文化企业,自企业首次获得营业收入起2年内按其对区财力贡献通过项目补助形式给予一定的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条:本细则扶持范围内的新落户我区的文化企业,购买或者租用经营用房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以上的(签约租期达到3年及以上),前3年物业管理费按50%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本细则扶持范围内的新落户我区的文化企业,对通过银行贷款实施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按照基准利率计算)给予部分补贴。相关企业注册资金需全额到位且贷款已落实,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根据申请单位和项目具体情况,给予3年内不超过申报项目支付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额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本细则扶持范围内的文化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文化产业类会展的,经审核认定,按实际合理发生的参展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特装企业例外)。对组织举办全国性文化产业会展的,经审核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本细则扶持范围内的文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重点扶持: 
(一)国内外知名文化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具有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二)注册资金在800万元人民币(外资80万美元)以上,且有重大文化题材项目的企业; 
(三)国内外文化产业领军人物在我区设立的名家工作室。 
        第十四条:著作权属我区企业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首播的,给予每分钟0.2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给予每分钟0.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市级电视台首播的,给予每分钟0.0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在多个电视台首播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著作权属我区企业的原创影视片,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播的电视连续剧(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分别给予每集3万元、1万元奖励;在央视电影频道或者国内一线院线首映的电影作品(每部90分钟以上),每部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著作权属我区企业,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动画、文学作品,发行量在3万册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为扶持各类民营实体书店发展,3年内其营业收入形成的税收区留成部分100%予以返还。 
       第十八条:著作权属我区企业的原创动漫游戏、影视作品,获得国内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或颁发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有关奖项,经审核认定后,分别给予获奖企业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原创的其他文艺、文化类作品获得国内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或颁发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有关奖项,经审核认定后,分别给予获奖企业最高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鼓励我区创意设计企业研发设计新产品,对获得专利的产品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额度按照区科技局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对获得市级“优势企业培育示范”、“科技服务业示范企业(项目)”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助,具体奖励补助额度按照区经信局、区科技局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重视文化与商贸、旅游互动,鼓励旅游服务企业、民办博物馆开发文化旅游项目和文化旅游产品,打响“藏书圣地、风尚海曙”的都市旅游品牌。具体扶持和补助标准按照区商务(旅游)局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鼓励区内各类文化企业培养、引进海内外文化产业创业创新人才、领军人才和重点人才,培育创新文化团队,建立和引进名家工作室。具体资助标准参照创业创新人才(团队)引进以及海曙区《关于加快创新创业人才开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海党〔2012〕2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扶持范围内的同一文化产品或项目获得多项奖励(补助)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同一奖项在低等次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或资助差额部分。符合市以上出台的相关税收及其它扶持政策的,优先给予办理,需区财政资金配套的,本细则扶持的资金视同配套。如市扶持政策与本细则中的政策重复,按就高标准补助,原则上不重复享受。享受“一企一策”企业不再享受其他专项补助。 
       第二十四条:除另有规定外,新办企业享受年份按会计年度结算,在6月底前入驻经营的企业按当年度结算享受,7月后入驻经营的企业,从次年起享受政策。因本政策调整原因,对往年政策同一扶持项目差额部分不作追溯补助。若今后遇国家、省、市级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对当年度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发生知识产权纠纷、重大安全事故和群体劳资纠纷以及涉税犯罪等违法行为的,由政策主管部门全额追回奖励补助资金,并取消其3年内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相关政策兑现手续次年第一季度由文化产业园区或文化企业向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办理。本细则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