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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发布于:2019-01-24 来源:东方1910影视产业服务平台

为落实全面深化改革部署,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提质量,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城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7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71号)等精神,特制订本政策。

一、扶持重点优势产业和企业

1.扶持龙头骨干企业。对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优质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创新能力、行业带动、成长速度、节能减排等指标作综合评价,加大要素资源保障,优化直通服务,根据企业综合评价结果,择优选取给予重点扶持(工业“龙腾”工程及服务业“121”工程企业优先考虑)。

2.引进培育优势产业,鼓励引进重大引领性项目。对经认定符合我区产业导向、产业带动力强或对我区城市经济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重大项目,根据投入和产出等情况给予重点扶持。对委托招商、个人或机构成功引荐重大项目或贡献突出的,酌情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政策另行制订。

3.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对符合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工业企业,根据综合效益、成长性、贡献度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择优给予10-100万元的分级扶持。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4.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根据国家、省、市和区域产业发展导向,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支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初创型项目、人才引进、金融上市等领域。产业基金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

5.鼓励设备投入,实施“智能”制造。鼓励工业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当年单台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实际投入额的8%予以补助,单个企业(集团)补助不超过50万元。鼓励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成长型、创新型小微企业增加设备投入,当年关键设备(技术)累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根据关键设备(技术)实际投入额(单台5万元以上)的8%予以补助,单个企业(集团)补助不超过30万元,企业年产值可放宽到5000万元以内。其中购买区内设备部分按照12%予以补助;列入“鸿鹄”计划企业,按照项目分类给予最高12%的补助。

6.鼓励发展智能装备产业。对新引进落户的智能装备企业,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按投资额8%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经认定的智能装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按照研发费用投入给予3%-8%的分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企业开发具有产业共性的智能装备或系统,经认定为“机器换人”示范服务商的给予20万元以内补助。经认定为区“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的给予10万元以内补助。

7.鼓励“两化”深度融合。鼓励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设计、生产、管理、营销水平,重点支持“机联网”、“厂联网”应用示范项目、网络制造项目、骨干企业登高项目,软件投入30万元以上的,按照软件投入额的30%,给予50万元以内的扶持。列入宁波市“两化”深度融合管理体系试点企业的扶持5万元;通过工信部“两化”深度融合管理体系认定的扶持20万元。

8.推动信息产业发展。鼓励工业企业剥离软件业务独立发展,对当年剥离并落户区内的软件企业给予15万元以内的扶持。对软件业务收入占比超过20%,且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9.大力推进产业更新。鼓励盘活原有低效利用资源,新引进新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实施“腾笼换鸟”,对新企业两年内统计纳库且“体检”评价水平达到B类以上的,经工业主管部门认定,“体检”评价分每超过1分给予1万元扶持,最高扶持不超过30万元。

10.鼓励企业品牌创建。新评为中国驰名商标(除司法认定外)、浙江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宁波市知名商标或名牌产品,一次性分别扶持3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新评为浙江省著名商号,一次性扶持10万元。新获得“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一次性扶持30万元。新认定为浙江省、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扶持3万元、2万元。

11.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每项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补助。主导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的,每项给予10万元补助;参与上述标准制(修)订的,每项给予5万元补助。组织区内行业联盟标准制(修)订的,给予1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单位,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牵头组织优势行业标准化制订工作的单位,给予50万元以内的补助。

12.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不超过1万元补助。鼓励企业专利大户申请,对当年有效申请国内专利达到20件的(发明专利占比不少于10%),或者发明专利达到8件的,给予2万元补助,每增50%再给予1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对专利技术产品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根据销售规模、技术含量等情况择优认定为专利产业化示范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鼓励和扶持企业开展专利维权,对其维权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在我区注册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办事处,代理本区申请专利350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助,每增加50件,再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3.鼓励企业设计开发新产品。鼓励企业依托市场,开发新产品,优化产品结构。工业企业新产品通过市级以上新产品投产鉴定的,每项补助2万元。鼓励企业提高工业设计水平,对成功创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扶持。鼓励大型、高端工业设计机构落户我区。

14.积极培育上市型企业。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股份制改造或上市规范要求,对关联资产实施重组而导致成本增加,在上市辅导备案或新三板挂牌后,按所涉资产增值额5%,给予500万以内的补助(其中新三板挂牌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新设(含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备案后,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新设股份公司股改前后,区产业发展基金、创投引导基金及其参股的子基金优先予以支持。

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融资。区内企业在境内外成功首发上市,给予公司管理层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如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本区不足1亿元的,补助额度按50%执行)。区内企业在境内通过买壳或购并等方式实现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给予公司管理层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和经认定的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企业在新三板实现直接融资的,按其融资额的1%给予5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补助。

15.积极鼓励上市公司对本地企业兼并重组。区内上市公司对本区域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兼并重组而导致成本增加的,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或工商变更登记后,按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的5%给予300万元以内的补助。区内上市公司对列入区政府帮扶名单的面临暂时困难的潜力型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兼并重组的,按上述补助标准上浮50%兑现。

三、大力鼓励扶持创业创新

(一)加大对创业创新人才扶持

16.落实人才专项扶持政策。继续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海外工程师引进、大学生就业创业、企业柔性引才、高端人才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培育等鼓励政策,进一步加快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集聚,优化我区人才结构。具体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仑委〔20123号)等文件及相关补充意见和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17.加强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按照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建设方案确定的研究内容,两年内分三次给予第一层次科技创新团队每家100万元以内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给予第二层次创新团队每家50万元以内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建立院士工作站的,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的扶持。

(二)鼓励支持企业创业创新

18.扶持创业创新孵化器。对经科技部门认定并通过备案的“众创平台”给予一定的启动和运营支持。对科创园区、数字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企业根据综合运行情况给予支持。

19.鼓励小微企业上规提质。工业企业年产值首次突破2000万元且统计纳库的,每家给予2万元扶持。产值首次突破亿元的,每家给予5万元扶持,其中列入“鸿鹄”计划的企业产值首次突破亿元的,每家给予8万元扶持。每年认定10家科技成长型小微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以内的扶持。

20.支持小微企业管理提升。鼓励小微企业导入管理咨询服务,实施精细化管理,经认定,按其咨询服务费(5万元以上,以合同和发票为准)3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小微企业组织内部管理培训,经认定,按培训实际发生费用(1万元以上,以合同和发票为准)2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中工业企业覆盖到符合产业导向的、产值1.5亿元(含)以下的企业。

21.加大金融对创业创新的支持。设立科技信贷风险池,支持经认定的科技初创型中小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等健康发展,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订。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为区内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发生实际损失的,给予担保本金实际损失部分20%补助,每笔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提高研发水平

22.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万元的扶持。评为省、市级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23.加大对科技项目支持。对列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市技术创新重大(重点)科技专项项目并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导向的,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且未获得经费资助的,给予每项5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的都市型农业领域的科技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24.提高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水平。鼓励由政府、企业、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建立公共技术创新、技术交易、科技咨询(代理)推广服务、技术标准与检测服务等基础平台,对被认定为区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模具等区域优势产业建立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专业性检验检测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以内的补助。对经认定的科技研发服务、技术交易、科技咨询、技术标准与检测等科技服务业示范企业,年科技服务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且成长性较好的,择优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25.实施科技奖励。评选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一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对获奖项目按获奖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四、鼓励企业拓展内外市场

26.鼓励企业拓展外贸市场。对贸促会、区商务局统一组织的境外展会,按展会不同给予展位补贴,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根据出口市场和额度给予10%-30%的分级保费补助,其中“一带一路”市场给予30%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成长性较好的重点外贸企业,给予单家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扶持。对经确认的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补助。

27.鼓励企业积极“走出去”。鼓励企业利用“一带一路”、“港口经济圈”等战略平台,开展境外投资和承包境外工程。对获批的境外项目,根据境外中方实际投资额给予50万元以内的分级补助。根据对外承包劳务工程营业额及其增幅,给予30万元以内的分级补助。

28.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来我区创办电子商务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投资额30%,给予100万元以内的扶持。对盘活利用我区闲置资源,开发运营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项目的企业主体,经认定,按照建筑面积、交易规模、企业入驻率等情况,给予50万元以内的扶持。

工业、商贸流通企业成立电子商务公司并建设电商平台,按平台建设(网络设备、软件开发等)实际投资额的10%-30%给予50万元以内补助。在我区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冷链物流配送中心、快递物流分拨中心、同城快递配送中心,按新增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100万元以内的补助。对各类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服务企业、平台企业,经认定后,按照销售额给予20万元以内的扶持。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29.支持传统商贸企业发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服务业企业经统计部门认定当年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并首次纳入统计库的,给予1万元扶持。对列入市特色夜市街区创建计划且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月光经济项目,按投资额3%给予投资主体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月光经济优质品牌活动,且投资20万元以上的,结合活动档次、场次、人气等情况,按照投资额10%给予10万元以内的补助。

30.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对参加省、市政府组织的国内各类展会,给予一定的展位费补助,其中“模具展”按50%、“消博会”、“服装节”按100%给予补助。

五、鼓励节能环保和绿色发展

31.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技改。对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2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或设备投资1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50吨标准煤以上的非工业企业,按400元/吨标准煤(其中区补助200元/吨)给予补助;未获市补助的,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助。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50%,单个企业当年区级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2.鼓励实施循环经济项目,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对列入年度区级重点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在项目投产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后,按其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经省、市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厂房屋顶实际占用面积,给予15元/平方米的补助。列入年度市、区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审核验收后每家补助6万元(其中区补助1万元)。在我区注册的推广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技术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5万元以内补助。

33.大力推进生态环保建设。对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防治工程、重点减排工程、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程、污染防治新技术推广应用及其它污染防治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环保设备和治污工程)给予25%以内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不超过150万元。对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刷卡排污系统和治污设施运行管理监控系统,给予一定的补助。对通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根据认证咨询费给予1-5万元的补助。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单位的分别补助12万元、6万元、3万元。

六、大力发展城市经济

(一)促进商务商贸业发展

34.大力培育与临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相关联的贸易产业,推动制造、加工、贸易等上下游产业联动发展,鼓励集研发、贸易等于一体的总部型商贸企业集聚。对不占用土地资源、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2%以内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

35.大力培育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鼓励科技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商务咨询、服务外包、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等高端服务业业态,对不占用土地资源、年营业收入600万元以上、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按照营业收入5%以内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对区外引进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年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按照资产增值额及服务收入给予一定扶持。

(二)鼓励扶持楼宇经济发展

36.鼓励高端、优质服务业企业向城区高端商务基地集聚,对于落户基地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鼓励商务基地内开发商自持商务楼宇,对开发商自持的楼宇以租赁方式吸引企业入驻办公的部分予以一定的租金补助。操作办法另行制订。

(三)扶持培育文化创意产业

37.对当年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影视、动漫、网游、工业设计等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按照项目投资给予10%以内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新获得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当年度获得市级以上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一定扶持。对于新引进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按照投资额度和注册资本,给予重点扶持。

(四)培育做大旅游经济

38.鼓励民宿民居(农家乐)发展。经所在街道(镇)推荐并报旅游、农林部门审核同意,新开办的民宿民居(农家乐)经营户,达到客房3间且6个床位以上、消防设施齐全、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符合标准、有关证照齐全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2万元/户的启动建设补助。制订星级评定标准,根据评定结果给予每张床位100020003000元的分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发展民宿民居(农家乐)经营户5-10户的行政村,按每户1万元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套设施补助;10户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每户1.5万元给予累计最高20万的配套设施补助。对社会资本投入乡村旅游、农家乐、古道休闲等旅游项目,当年投入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入额5%给予20万元以内的补助。

(五)促进交通运输业提质发展

39.鼓励航运业做大做强。对航运企业营业收入、运力总量、综合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分级给予500万元以内的扶持,实施办法由交通部门牵头另行制订。对新增干散货船舶吨位在2万吨以上的,每吨补助50元;对新增集装箱船箱位在500TEU以上的,每TEU补助800元;对新增液货危险品船舶吨位4000吨以上的,每吨补助50元。符合条件并由中国船级社(简称CCS)检验发证的新建船舶,按以上补助额度的120%予以补助。符合运力补助条件的新增融资性租赁船舶和新增光租船舶,合同期限10年以上的,参照补助标准每年按总额的10%发放补助。区内转户的不予享受上述补助。

40.鼓励物流运输企业转型升级。根据陆运企业营业收入、LNG运力总量、综合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分级给予30-500万元的扶持,实施办法由交通部门牵头另行制订。

41.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运输车辆。对当年新购置或由区外转入我区且入户前车龄在2年内LNG车辆(包括集装箱车辆、罐车和普通货车),按2万元/辆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区内转户的不予享受上述补助。一年内超限、超载等违章行为三次以上的车辆不予补助。

(六)鼓励建筑业房地产企业拓展市场

42.对建筑企业在区外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工程作业,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或引进的房地产总部性企业在区外从事房地产开发,且对我区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按照区外营业收入给予5%以内的扶持。

七、附则

1.企业当年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额度,根据不同类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年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相应比例。

2.列入“体检”三年综合评价D类的企业、亩均税收低于1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企业当年存在重大偷、骗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方面重大问题,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未完成节能减排等刚性目标任务的,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

3.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科技类的初创型工业企业,根据区科技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区财政局联合认定,在其注册后3年内,对其享受各类产业政策补助,可以不受亩均税收和地方财政贡献限制。政策中12(专利申请)、161823(农业)、24(平台)、25(农业社科)、262829(月光经济)、313233373841条款,可以不受亩均税收和地方财政贡献限制。

4.已有约定的企业、“631”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其它条款。

5.本政策中工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的补助资金,要求投入到企业研发费用中,同时企业给予相应配套。

6.除另有规定外,新办企业享受年份按会计年度结算。项目跨年度建设的,在项目竣工后一次性兑现扶持资金。投资额、产值等数据以统计报表为准,各项奖项和资格认证以有效批文为准。

7.享受本政策的服务业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并承诺经营5年以上(兑现时签订承诺书);其中,新增船舶运力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并承诺经营10年以上,否则补助资金予以全额追还。

8.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中多项条款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若政策兑现超过年初预算的,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项目获国家、省、市扶持,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扶持视同配套。

9.本政策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政策制订,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后实施。上级下达的专项政策扶持资金,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结合区域实际制订实施办法。

10.本政策兑现由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会审后,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11.本政策执行期内遇到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区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12.本政策自2015917日起施行,201511日起符合政策相关条件的企业(个人),按照本政策享受相关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