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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余姚市委宣传部余姚市财政局 印发《关于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有关 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2019-01-24 来源:东方1910影视产业服务平台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根据《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党发〔201534号)提出的“市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专项资金,着力推进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产业项目及文化企业发展,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文产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要求,结合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扶持政策

第一条  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涵盖全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域。重点扶持经政府部门认定、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入园企业15家以上、招租率50%以上、文化企业不少于入园企业总数65%的文化产业园区内的服务类文化企业,同时扶持符合《余姚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重要文化创意产品、重大文化创意活动。

第二条  文化企业入驻文化产业园区签约租期达到三年及以上的,从合同明确的租赁之日起按当年各企业租金给予三年相应的租金补助,即第一年补助100% ,第二年补助 70% ,第三年补助 50% 。建成区内补助租金最高不超过 30元/平方米·月,建成区外补助租金最高不超过 20元/平方米·月。补助资金发放给园区入驻企业,每家企业享受租金补助每年不超过30万元。入驻企业为原本市的文化企业,租金按上述标准减半补助。

第三条  每年确定文化产业重点扶持项目不超过5个,所申请扶持资金控制在该项目设施设备投资总额的10%以内(重大文化创意活动不受此限),每个项目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被确定的重大文化创意活动项目,每项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设立文化产业“最佳成就奖”、“最佳进步奖”,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团体)进行奖励,每年各评选4家,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由我市影视企业投资制作、著作权属于我市企业,并经国家批准发行的原创影视作品给予播出奖励。电影作品(不少于90分钟)在国内影院首映或央视电影频道播出的,每部奖励20万元;电视剧(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分别给予每集1.6万元和0.8万元奖励,每部最高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五个一工程”奖及政府奖的,国家级每部再给于50万元奖励,省级每部再给于3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著作权属于入驻我市文化产业园区的动漫企业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省级电视台、宁波电视台首播的,分别给予每分钟1500元、1000元、500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80万元。

第七条  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发展,对当年首次从“规(限)下”转“规(限)上”且销售(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15%(含)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八条  申报第二条租金扶持政策的对象为:园区内年销售(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税收属地在我市的文化企业;园区内虽年销售(营业)收入不足50万元但社会效益明显、经市文产办认可的文艺家工作室(宁波市级以上)、视觉艺术类展馆、特色专业博物馆。

属于上述申报对象范围的企业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余姚市入驻文化产业园区企业租金补助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企业房屋租赁协议、年度财务报表、税务部门提供的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申报第三条文化产业重点扶持项目扶持政策的条件是:项目主体应是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单位,机构健全,核算规范,资信等级较高;项目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包括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项目,对现有企业发展有明显作用的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项目,重要文化创意活动和重点文化产业发展平台等;项目原则上为非财政性资金投入;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各项审批手续并报市文产办备案,经实地验收已基本竣工的。重大文化创意活动申报重点扶持项目的,应事先经市文产办备案并认可,有完整的活动方案(计划书)、总结评估报告以及反映活动的影像资料。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单位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余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表》;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进度说明、项目预(决)算资料,经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报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重大文化创意活动申报重点扶持项目的,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余姚市重大文化创意活动扶持资金申报表》;市文产办备案立项认可文件;活动方案(计划书)、总结评估报告以及反映活动的影像资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申报第四条文化产业“最佳成就奖”、“最佳进步奖”扶持政策的条件是:

1、最佳成就奖。基本条件为年销售(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全市GDP增长率的文化企业。在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企业中,分生产型文化企业和其他类型文化企业,根据企业社会贡献情况,各取前2家为该奖项获得者。

2、最佳进步奖。基本条件为:生产型文化企业,年销售(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其他类型文化企业,年销售(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在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企业中,按销售(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排名,各取前2家为该奖项获得者。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余姚市文化产业最佳成就奖(最佳进步奖)企业推荐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企业近两年度财务报表、税务部门提供的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证明、纳税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第五条、第六条影视、动漫作品播出扶持政策的条件是:投资制作影视、动漫作品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及税收属地在我市;影视、动漫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我市企业,原创、无版权纠纷。动漫企业年销售(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作品制作前按规定向国家、省广电总局履行制作立项审批手续(申请立项前经市文产办同意,批准立项后报市文产办备案)。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余姚市影视(动漫)企业原创作品播出奖励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税务部门提供的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证明、电影(电视剧)文学剧本、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院线(电视台)购买合同及发票、播映合同、相关获奖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第七条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发展政策的条件是:首次从“规(限)下”转“规(限)上”且销售(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文化企业。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余姚市“规(限)下”转“规(限)上”文化企业奖励推荐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企业近两年度财务报表、税务部门提供的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余党发〔201534号文件提出的“政策兑现以意见中明确的当年度各块的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若超额度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规定之精神,在上述各条扶持政策兑现时,除第二条外,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条若出现超额度情况时,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同一产品、项目等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两个层次及以上奖励(补助)的,按高一档奖励;不同年度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因本政策调整原因,对往年政策同一扶持项目差额部分不作追溯补助。

第十五条  对当年提供虚假资料,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安全事故和群体劳资纠纷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取消享受本政策。

第十六条  政策资金兑现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产办进行审核把关,再行公示。通过公示无异义的,经分管市领导签字认定后予以兑现。

本实施办法自201511日起实施,余文产办〔20123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时也作相应调整。本实施办法由市文产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