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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2019-01-24 来源:东方1910影视产业服务平台

化市加快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推进文化强市建设,进一步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宁波市关于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文化产业,主要包括:新闻出版发行、广播电影电视、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旅游休闲娱乐服务、工艺美术品生产、文化用品及设备的生产。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在本市注册和纳税,承诺在我市经营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本办法文化产业类别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和个人。本办法奖励(补助)的文化企业、个人和作品须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认定。 
   
二、加大政府财政投入 
   
第三条 设立“奉化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统筹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我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滚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贴息等形式,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文化创新,用于扶持具有示范性和引导性的我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和改造项目。 
   
第四条 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宁波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对被新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和宁波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我市原创电视剧作品在中央电视台或省级卫视首播的(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分别给予每集1万元或0.5万元奖励;获国家、省级和宁波市级评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1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9万元、三等奖8万元)、5—7万元(一等奖7万元、二等奖6万元、三等奖5万元)和2—4万元(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获国家批准发行在国内影院首播的我市原创电影作品(单部90分钟以上),胶片电影按每部30万元给予奖励,数字电影按每部15万元给予奖励;获国家级以上评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文学作品(不含转让作品),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第六条 我市原创动画片在中央、省和宁波电视台首播的,分别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出版发行我市原创动漫游戏作品的单位,国家级、省级和宁波市级的分别按其发行纯收入的10%、5%和2.5%给予奖励,最高限奖励6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对我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宁波市级重要奖项和称号的动漫游戏企业(含作品、基地等),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被国家文化部或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或被认定并推广的民族优秀网游及益智网游,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宁波市级政府重要奖项或称号的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原创作品,经认定,分别给予8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省部级重要奖项的其他文化产业类原创作品,经认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第八条 加强文化产业品牌建设,对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首次获得名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国家级、省级和宁波市级每项分别奖励60万元、6万元和3万元。 
   
第九条 扶持发展演艺产业,以文艺形式表现、宣传奉化的作品和演出为重点,经认定,对具有奉化地方特色,产业化运作,具备一定影响力的影视剧作、节目、产品,给予一次性2—10万元奖励。对组织国内外著名文艺团体来奉化演出及举办大型文体类赛事项目,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评估审核后给予50%场租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对书店发展农村连锁网点给予补助,网点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出版物陈列品种2000种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十一条 对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重点领域的重点企业,经认定,以上一年实缴税收为基数,三年内每年上缴的税收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市财政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对年地方财政贡献首次超过50万元的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贡献额5%的奖励。 
   
第十二条 新办动漫企业,经认定后,连续三年给予企业实现经营收入、增加值和利润总额对地方财政形成的财力市可得部分100%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自带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和规模效应的文化产业开发项目,从外地来我市创业的文化产业企业,在项目正式落地后,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引进符合我市文化发展重点的知名文化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外资100万美元以上),或具有大型创意题材项目,经认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四条 新办投资规模大、功能效应好、对海内外辐射范围广的文化产业专业市场,3年内每年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在我市连续举办3届以上且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化产品展会,主办方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对企业参加文化产品展览会的补助:参加列入宁波或奉化市重点展会,展位费由宁波、奉化两级财政全额补助;参加境内其他展会的,展位费由宁波或奉化两级财政给予50%补助;对自购展位参加深圳、义乌文博会的,每个展位补助0.3万元;境外展位费按核定价30%补助,最高补助每个展位3万元;每家企业参展展位数补助最多按4个计算,同一企业全年享受境内外参展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 我市企业因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向银行贷款的,可申请贷款贴息,贴息率上限为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且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的贴息补助。 
   
第十七条 租房经营的文化创意企业,三年内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补助,最高补助面积为500平方米。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民间资本参与文体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和文化馆等文化设施的投资建设,并可给予投资额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资金。 
   
三、 加强工商、税务扶持力度 
   
第十九条 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鼓励和引导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公平进入文化产业领域。降低企业注册资本门槛,申办文化产业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人民币(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允许出资人的注册资本在两年内分期注入,对文化投资公司允许5年内分期缴纳到位,但首期不得低于所需注册资本的20%,金额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非货币财产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允许设立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人民币,但须一次性足额出资。 
   
第二十条 鼓励文化企业兼并重组,对其在合并、分立和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不征营业税。 
   
第二十一条 文化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酌情减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基金。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文化企业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等按照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四、 鼓励金融机构扶持发展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要推动金融业与文化产业的全面对接,建立文化产业融资信息管理平台,加大对文化产业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第二十四条 推广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应收款、艺术品和专用设备等资产支持的信贷业务。加强对成长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经营模式和金融产品,加强银行业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合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对文化产业企业办理抵押、担保和评估等有关手续给予支持和优惠,以增加引导信贷投入的可操作性。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和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五、加大土地保障力度 
   
第二十六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及用地规模标准的前提下,区别对待文化产业投资项目用地和一般工业项目用地,各经济开发区块要有文化产业的空间布局规划,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用地要优先保障。 
   
第二十七条 鼓励利用现有工业厂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土地登记用途、建筑物主体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第二十八条 对入驻本市文化产业企业,三年内需购地建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其土地出让价格给予适当优惠,但不低于现行基准地价的80%。对文化创意企业和公益性质文化项目用地,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地。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条 实施文化产业人才战略,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引进和培养文化产业人才。 
   
第三十条 建立与文化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引进选拔机制,对特殊优秀的文化方面人才,或国内外各类文化领军人物在我市设立名家工作室,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加快引进,并按相关规定解决住房、户籍和子女上学等问题,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安家补助费,消除引进人才的后顾之忧。积极创造条件,柔性引进国内知名文化艺术人才,打造文艺高端人才的集聚地。 
   
第三十一条 文化产业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士的奖励,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 
   
七、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二条 把鼓励和保护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开发,作为我市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鼓励文化产业自主创新形成的成果及时申请、注册,对企业申报著作权、商标权等获得宁波市级以上补助的,给予配套补助。对企业申报专利权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健全和完善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鼓励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向文化产业企业和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服务。 
   
八、 其他 
   
第三十四条 对同一企业和个人、项目或文化产品获得多项奖励(补助)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同一奖项在低等次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或补助差额部分。对同时又符合本市其他产业政策奖励或补助条件的,以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或补助。 
   
第三十五条 企业(单位、个人)当年有涉税犯罪,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不得享受本《办法》政策。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体育健身产业扶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