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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奉化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于:2019-01-24 来源:东方1910影视产业服务平台

奉文〔2014〕4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奉化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奉化市2014年度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附二:《奉化市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申报表》

   

  奉化市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奉化市财政局

  奉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奉化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文化强市建设,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规范和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奉政发〔2013〕21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奉化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滚动安排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专项管理、注重效益、公正透明、择优扶持”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部门审核、综合会审、结果公示、集中拨付、绩效评估”管理模式。
  第四条  市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并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扶持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是符合《奉化市加快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所明确的资金扶持方向,在本市注册和纳税,承诺在我市经营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申报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或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相关部门年度审核或税务申报的;
  (四)在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扶持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
  (六)违法经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七)受扶持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的方式进行扶持,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家单位每年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对同一企业和个人或文化产品获得多项奖励(补助)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补助),同一奖项从低等次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或补助差额部分。对同时又符合本市其他产业政策奖励或补助条件的,以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或补助。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程序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申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三)其他材料。
  第九条  每年专项资金申报时间为次年第一季度,由市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联合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各类申报所需材料和要求。
  第十条  专项资金报批程序为:
  (一)企业申报:根据《奉化市加快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
  (二)部门审核。申报结束后,由市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进行合规性初步审核和现场考察,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三)综合会审。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会审,初步确定专项资金扶持名单,并报市政府批准。
  (四)结果公示。对确定的专项资金扶持名单,通过奉化文体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列入当年支出安排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完成资金拨付。
  (六)绩效评估。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进行自评,市财政局在项目单位自评基础上进行绩效综合评价。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内部核算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范围,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扶持资金,不得将扶持资金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扶持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款项,情节严重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当年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额超过专项资金滚动余额时,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一:

  
奉化市2014年度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奉政发〔2013〕217号)、市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奉化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奉文〔2014〕 号)有关规定,现发布奉化市2014年度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在本市注册和纳税,承诺在我市经营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
  2014年2月20日至3月30日
  三、重点扶持范围
  1.影视传媒、新闻出版(印刷)、旅游休闲娱乐、文化创意和设计、文化体育用品生产、文化体育专用设备生产等文化产业;
  2.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性的文化产业项目;
  4.其他新兴文化业态和项目。
  四、扶持方式
  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的方式。原则上每家单位每年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申报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或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相关部门年度审核或税务申报的;
  (四)在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扶持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
  (六)违法经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七)受扶持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六、申报材料
申报补助资金需要提交的材料
  1.《奉化市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2012年度和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贴息资金需要提交的材料
  1.《奉化市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
申报奖励资金需要提交的材料
  1.《奉化市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获得奖项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需填报的《奉化市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申报表》可从“奉化文体网”(http//www.fhwtw.gov.cn)下载。所有申报材料均需由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须按A4规格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同时需提供材料电子文档,发送至电子邮箱983069205@99.com
  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先送所在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中山路138号,四楼第一间办公室;联系人:吕永坚,联系电话:88596605,13867843600)。
八、其他事项
  1.申报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经评审获批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要在相关网站公示七天,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下拨扶持资金。
   
3.获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奉化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绩效考核。



文件原文:


奉文[2014]4号关于印发《奉化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tif   



咨询电话:


88596605



政策解读:


    《管理办法》对全市范围符合《奉化市加快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所明确的资金扶持方向,在本市注册和纳税,承诺在我市经营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进行扶持。明确了申报材料和程序、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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