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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鄞州区文化创意产业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于:2019-01-24 来源:东方1910影视产业服务平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鄞州区委、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8〕2号)精神,设立鄞州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由区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区文广新局会同区财政局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扶大、扶优、扶强、扶新”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扶持在鄞州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或项目:

(一)我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领域内(法人代码在宁波文创产业统计代码范围内)的各类文化企业;

(二)文化产业优质特色项目、文化产品市场推广、文化会展、产学研结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三)政府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兴文化业态和项目等。

第三章 扶持标准与申报要求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与申报要求

(一)扶持重点企业与项目

1.新增规上企业奖励。对达到统计局相关行业标准并纳入文化产业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文化制造业、批发业最高10万元;服务业最高8万元;零售业、居民服务业和文化娱乐业等行业最高5万元。

2.特色项目补助。培育有创新引领作用的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项目。资源整合型、产业融合型等优质项目总投资在300万以上且至申报当年已完成总体投入的60%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申报时需明确项目类型,“资源整合型”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区域或行业内企业提供信息资讯、市场开拓、投融资、设备共享等服务类项目;“产业融合型”指传统文化产业与旅游、体育、科技和金融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业态。

申报时需提供: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包括项目类型、目标、成效、投资完成情况、项目总体规划等;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审计的项目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3.区外引进项目补助。鼓励引进区外优质项目,项目主体企业需落户注册在我区,项目总投资需在300万以上且至申报当年已完成总体投入的50%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区外引进型”指该项目投资主体为鄞州区外自然人或法人,其投资占比在51%及以上。

申报时需提供: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包括项目类型、目标、成效、投资占比情况与完成情况、项目总体规划等;由第三方审计的项目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4.高成长企业奖励。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重点文化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申报范围为纳入统计局统计的规上企业,需提供近三年统计年报数据;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应为正增长。

(二)鼓励发展影视传媒业

1.电影播出补助。对我区优秀原创院线电影在国内影院上线公映予以最高50万的奖励。第一出品单位每部最高40万元,其中在鄞州举办首映式的每部最高50万;纪录、科教、动画片每部最高30万元;联合出品单位(前三位)每部最高补助10万元。

申报时需提供: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有关部门核准文件与院线上映合同等播出凭证。

2.电视剧播出补助。对我区优秀原创电视剧在央视频道播出的每集最高补助3万元,每部最高50万元;在全国卫视台或在本省级台播出的每集最高补助1.5万元,每部最高50万元。

   申报时需提供:影视作品版权登记资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3.电视纪录片播出补助。对我区优秀原创纪录片在央视频道、全国卫视台或在本省级台播出予以补助,央视频道最高每部10万元,其他每部最高5万元。

申报时需提供:影视作品版权登记资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制作许可证、播出合同、播出凭证、题材说明等材料。

4.网络电影、网络剧等新媒体原创作品播出补助。对版权归属为我区企业,主题内容健康,价值导向正确,并经过视频网站或相关部门备案的优秀网络电影、网络剧在知名媒体(平台)首次播出、上线,按网站收购合同实际收入金额的最高10%补助,每部最高15万元,同一企业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时需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网站收购合同、播出证明、财务收入凭证等材料。

5.宣传鄞州元素。以鄞州为主要创作题材,能增加我区美誉度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在院线上线或在央视频道、全国卫视台或在本省级台播出,经认定后在原基础上再增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影视后期制作企业补助。对注册及制作均在我区的影视后期制作服务企业,制作的作品在央视、省级台播出或在院线公映的,按照实际制作收入的最高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申报时需提供:委托制作合同、收款发票、电台与院线播出证明等。

     7.电影院新建补助。对在我区范围内新建三厅以上影院,累计票房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时需提供:电影放映许可证、场馆平面图、消防验收凭证、电影专项资金缴纳凭证等证明材料。

(三)鼓励发展演艺娱乐业

1.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补助。对在我区举办的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给予补助:在1000座以下剧场演出,单场最高补助3万元;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露天演出单场最高10万元,引进国内外知名音乐节庆品牌合作举办的单场最高补助20万元;企业在同一演出场地举办各类演出满一年的,单场最高补助0.5万元,全年最高补助15万元。

申报时需提供:举办方的演出或经纪资质,提供营业性演出审批材料、场租证明、演出视频或图片资料等。2000人以上或较大规模的演出还需提供公安部门活动安保相关许可材料与票务系统销售凭证,并在举办前至文广新局备案。

2.原创文艺剧目演出奖励。对有思想性和艺术性、反映时代特性、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反映鄞州特色文化的优秀原创剧目演出给予奖励商业性演出首演最高补助20万元;政府投入参与的最高10万元。演出时间不少于60分钟(儿童剧可适当降低)。

申报时需提供:演出团队的演出资质,提供剧本等版权证明、营业性演出审批等材料。

(四)鼓励发展会展工艺业

1.工艺美术创意作品获奖奖励。对企业或作品获得国家和省级、市级政府或部门认可的工艺美术创意类奖项给予奖励,政府常设性奖项经认定后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政府主导的展会获奖给予最高0.5万元的奖励。

申报时需提供:文件、奖状、证书等获奖凭证。

    2.举办文化创意类展会补助。对企业举办或承办各类有一定规模的文化创意类展会给予补助,一般展会最高10万元,连续举办的品牌性展会最高20万元(产业园区自行举办,且以园区企业为主的展会除外)。展会举办前向区文广局备案,展会时间不少于3天,参展企业不少于30家。

申报时需提供:活动总结、支出明细、现场照片、新闻报道、场馆租赁合同等资料。

3.文化类展会参展补助。对企业经政府统一组织参加深圳文博会、义乌文博会、海峡两岸文创博览会、香港国际影展、宁波特色文化产业博览会等,以及经政府部门同意参加境内外各类文化产业博览会与知名影展给予补助。境内每个标准展位最高1万元,境外每个展位最高2万元。同一企业每次参展最高5万元,一年累计最高10万元。由文创园区等单位组织园内企业参展的,按总支出的30%-50%给予补助,同一园区每年最高50万元。

申报时需提供:组织参展单位展位信息、参展图片等。由文创园区等相关单位牵头组团参展的,由牵头单位申报补助。

4.微小博物馆举办展览展示补助。对已评定的微小博物馆(非遗馆)给予补助,需坚持日常开放,每家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展览展示活动,每年给予0.3-0.5万元的补助。

申报时需提供:相关说明、展览图片等材料。

(五)鼓励发展新闻出版业

1.绿色印刷工艺提升补助。对规上印刷企业通过国家绿色印刷专项认证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的补助。

2.实体书店开办补助。鼓励引进实体书店,对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实体书店,前三年按租金的20%给予补助,最高每年5万元。

申报时需提供:市场监管、文广等部门登记资料,租赁合同、发票、银行缴款单等。

(六)创新发展与重要荣誉

1.开发和销售文化创意衍生产品奖励。开发或销售拥有版权且以我区非遗、文物、文博为主题的各类文化创意衍生品,按不超过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申报时需提供:产品主题说明、销售票据、合同等。

2.产业研究及重大活动奖励。对经评估认定的文化产业课题研究、编制规划、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建设及重大活动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3.鼓励文化企业入驻特色文化街区。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鄞州城区“十三五”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研究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2018〔28〕号)与《鄞州城区“十三五”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研究》规划方案,对符合17条特色文化街规划引导内容的新入驻企业给予前三年租金10%的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时需提供:租赁合同、实缴发票、国民经济行业代码等。

    4.示范基地(企业)与重要荣誉奖励。对新入选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与获得各级重要荣誉的企业给予奖励。获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一次性最高奖励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国家、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等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性奖项、重要荣誉与称号等按级别一次性最高奖励分别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经区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区文广新局、区财政局负责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镇(街道)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经所在地确认盖章后上报至区文广新局。申报所需资料:

(一)《鄞州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扶持企业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三)第三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审核与拨付

第七条 区文广新局、区财政局在项目单位申报截止后进行合规性初步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区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审核意见,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审定。        

第八条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区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区文广新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拟定当年支持项目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九条 对评审合格且列入当年预算支出安排的项目,由区文广新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拨付计划,经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拨付。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区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区文广新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全区文化产业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凡使用资助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范围,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资助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十三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取消该单位两年内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项目的同一环节已经获得我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四)申请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五)申请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申请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资金安排使用调整建议。区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区文广新局可视具体情况对扶持资金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享受“一企一策”或其他特殊优惠的文化企业,不再重复享受第三章所列扶持条款。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同一事项已获区其他部门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相应条款。因本政策调整原因,对往年政策同一扶持项目差额部分不做追溯补助。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区文广新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 1月1 日起实施。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