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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慈溪市文化体育产业扶持政策 实施细则

发布于:2019-01-24 来源:东方1910影视产业服务平台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慈党〔2017〕6号)精神,现结合工作实际,就2017年文化体育产业扶持政策实施制定如下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一)在本市设立的、属于慈溪市文化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所明确的文化体育重点发展产业的法人单位,且法人单位应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宁波文创产业或浙江省特色文创产业统计代码;或在本市设立的该类项目法人单位类型的投资主体。

(二)在本市设立的文化体育产业领域的行业协会。

二、政策内容

   (一)支持优秀文化体育产业项目建设

1、对列入市级以上文化产业行动计划项目库且投资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新引进的市外大型文化体育项目和传统产业转型融合升级项目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该项投资额主要包括与项目相关的场地租赁、改造改建、专项软硬件购置和规划咨询等费用。

 “新引进的市外大型文化体育项目”,是指该项目投资主体为慈溪市外自然人或法人 (市外股东投资占比至少在51%(含)以上),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且申报当年度其实际投资额达到300万元。

“传统产业转型融合升级项目”,是指由传统文体产品制造、批发零售产业,探索集研发设计、展览展示、生产制作、互动体验、培训教育为一体的多功能经营业态,且当年完成实际投资额达到300万元。

2、支持文化体育类消费服务项目建设,对投资额达100万元的,按其当年度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该项投资额主要包括与文化体育消费类项目相关的场地租赁、改造改建、专项软硬件购置和规划咨询等费用。

(二)支持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培育园区)和文化体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对经认定的且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和培育园区按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该政策仅支持新建的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和培育园区。投入是指租赁、建设(不包括房屋建筑费用)、改造、软硬件采购等费用。园区认定办法详见《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培育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对经认定的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和培育园区,考核通过后,给予运营管理机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60万元的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入驻园区的文化体育企业(法人单位)和公共服务平台的房租补贴。考核办法详见《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培育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3、对经认定的文化体育公共服务平台对本市企业服务达到一定条件的,经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按A级和AA级分别给予30万和50万元的补助。认定和验收办法详见《慈溪市文化体育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三)扶持培育文化体育市场主体

1、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体育服务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1)对年主营收入达到100万元的实体书店,经营面积在800(含)平方米-1500平方米、1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补助。

(2)对年主营收入达到100万元、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经营性体育娱乐休闲健身场所(场馆),经营面积在1000 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补助。

(3)对年票房达到100万元、且拥有3个(含)以上影厅的乡镇数字影院,按照每厅2万的标准,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4)对正常运营、免费开放且全年实际开放天数达到240天的民办博物馆,展厅面积在4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10万元的补助。

2、对符合条件的新兴文化体育企业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的文化(体育)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艺术品经营单位,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万元的利用青瓷技艺开发的经营企业或法人单位,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鼓励文化体育产业创新创优

1、对我市优秀原创动漫片和影视剧,在中央台、省级电视台、宁波市级电视台、慈溪电视台首播的,分别给予每分钟3000元、2000元、1000元和100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限奖不超过80万元、60万元、30万元、10万元。同一作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申报主体为该作品取得的《国产电视剧(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上明确的制作机构,和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公示的制作剧目中的报备机构。

2、对票房达到1000万元的原创院线电影给予每部20万元的奖励。其中申报企业必须为电影出品方,如多方联合出品的,必须是第一或第二出品方。同一企业最高限奖80万元。

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年度原创文艺商业演出给予20万元的奖励:由我市文艺创作并演出的的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艺术作品;当年度进入国内外演出市场巡演,全年演出场次达到20场,演出收入(含票房)达到40万。

4、对在深圳文博会、义乌文交会、中国浙江工艺精品博览会、中国工艺美术精品博览会等知名文化产业展会上获得常设性的工艺美术创意类奖项按金奖(一等奖或同等级奖项)、银奖(二等奖或同级别奖项)、铜奖(三等奖或同级别奖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同一作品在多个展会上获奖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最高限奖40万元。

5、对原创动漫、网游作品被文化部、国家广电新闻出版总局给予推荐优先播出或认定推广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限奖40万元。

6、对获得国家、省、宁波级的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80万、20万和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申报基地的奖励减半执行。  

三、申报、审核、兑现

(一)申报

2018年1月15日之前,由市文改办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镇(街道)、滨海经济开发区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地镇(街道)确认盖章后,上报至市文改办(部分涉及税收汇算清缴的项目除外)。

其中文化体育产业项目建设和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培育园区)建设补助为立项实施类项目, 需经评审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纳入年度文化体育产业立项实施类计划、由市文改办发文公布后,方有资格进行申报。立项实施类项目申报通知和有关事项另行发布。

(二)审核验收

1、违法违规审核。市文改办对申报企业名单,向市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经信局、市场监管局六家单位进行书面意见征询。

2、项目实质性审核。市文改办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含实地审核),确定拟奖励对象和金额。

3、公示程序。审核结束后,由市文改办在其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对象)名称、项目、对应条款、奖励(补助)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4、市文改办把资料递交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其审核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核,同时做好事后监督。

 (三)核拨兑现

市文改办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四、相关说明

1、民办博物馆是指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利用非国有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及其他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纪念馆、陈列馆、展示馆等非营利性机构。

2、文化体育创意和设计服务类企业,是指专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多媒体(动漫游戏)设计制作、软件开发、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服务、专业化设计服务、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会展服务、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发行、录音制作;体育中介活动(体育商务服务、经济咨询服务、经纪服务)、体育科研服务、体育传媒服务、体育展览服务、体育市场管理服务、体育场馆设计服务。

 3、艺术品经营单位,是指专业从事雕塑、漆器、花画、抽纱刺绣、其他类工艺品的制造;陈设艺术陶瓷制品制造和销售;工艺美术品和收藏品零售;艺术品、美术品、文物、古董、字画拍卖交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