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促进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的科学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推动文化、体育创意产业的集聚发展,规范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是指慈溪市内以文化体育创意产业为主业态,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体育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实现产业资源、要素的有效集聚和产业链的延伸,发挥集聚、辐射和联动、带动作用,并具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配套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按照规模、效益分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和培育园区(以下简称市级园区和市级培育园区)。
第三条 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主要业态应为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宁波市委宣传部《宁波市文创产业统计目录(2017)(除国标外新增部分)》、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行业类别(试行)》其中之一。
第四条 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形态包括独立规划建设的空间区域、商务(业)楼宇、城市综合体、科技孵化器楼宇、用于出租或出售的工业标准厂房、保护建筑、农居SOHO等。
第五条 鼓励各镇(街道)根据功能定位和资源优势,按照特色化、集聚化、多样化思路,通过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方式建设一批综合性或专业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鼓励扶持企业、创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新建或充分利用现有各种资源,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
第六条 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及考核工作由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并会同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的申报与认定应具备下列基础条件:
1、运营规范、制度健全。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建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承担发展定位、日常管理、咨询服务、对外关系、资源共享、组织建设和安全生产等职责。
2、平台健全、团队专职。原则上应为运营管理机构自有产权或租期两年以上的场所,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提供的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用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水平。运营管理机构应配有不少于3名的具有较强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的管理服务团队,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后勤、行政等基础服务,以及企业孵化、人才培育、技术研发、融资中介、交易推广、法律财税等公共配套服务。同时公共服务平台面积不得低于园区面积的十分之一。
3、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的申报与认定还应在实际经营面积、集聚家数、核心企业占比、营业收入等方面具备相应专业条件:
1、市级园区和市级培育园区的实际经营面积分别达到10000平方米、2500平方米;入园企业(法人单位)中文化体育创意相关的核心企业(法人单位)分别不少于50、15家,占总入园企业(法人单位)的家数比例不得少于70%;核心企业(法人单位)与公共服务平台面积总和不得少于总面积的70%。
2、市级园区和市级培育园区年度总收入(指申报之日起,前12个月度的收入总和,不包括本月)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1500万元。因实际经营年限不足12个月,收入不足1500万元、但达到500万元的,可申报市级培育园区。
3、被授予宁波市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含培育园区)等相关称号的单位可直接认定为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申请表》(附件1);
2、园区发展规划;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情况说明;
3、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事业法人证书(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运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名单、职务(职责)、劳动合同、学历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5、园区物业产权证明及功能划分图及说明;如园区为租赁,还须提供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提交复印件,验原件)及业主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6、《园区入驻企业汇总表》(附件2);《园区文化体育创意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入驻企业入园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复印件;
7、园区营业收入由运营管理机构提供财务统计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8、园区各项管理制度;
9、申报承诺书(附件4);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各申报单位根据要求将相关材料一式六份,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光盘),报园区所在地的各镇(街道)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道)文产办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结合本地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单位推荐给市文改办。市文改办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或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拟定认定名单,并在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经公示无误的市级园区和市级培育园区名单,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文改办发文,并授予相关牌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采用动态管理和滚动支持。
第十三条 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实行季度统计报告制度,每一季度第一个月上旬之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报告上报至市文改办;每年1月份,运营管理机构应将上一年度园区发展情况提交上报给市文改办。
第十四条 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资格自认定发文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市文改办将对实际运营满一年的市级园区和市级培育园区,根据基本情况、产业促进、管理制度、公共服务等主要指标,进行考核。运营管理机构应根据考核指标,填写《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考核表》(附件5),进行工作总结,并根据《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考核评定指标及分值》(附件6),逐项自我评分并提供相应台账。市文改办根据园区提供材料、结合实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验收,出具考核结果,不足70分的,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三个月后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认证资格。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未达到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的;
2、未落实相关政策的;
3、未按时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的;
4、不配合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相关工作的;
5、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违纪违规情况的;
6、有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取消资格的,二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需要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市文改办备案。
第五章 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市级园区和市级培育园区(不包括由市级财政或市级国有企业出资运营的)可按我市有关政策精神享受相关补助。
第十九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市文改办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先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如遇中央、省、宁波市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文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
1、《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申报表》;
2、《园区入驻企业汇总表》;
3、《园区文化体育创意企业基本情况表》;
4、申报承诺书;
5、《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考核表》;
6、《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考核评定指标及分值》。
附件1:
慈溪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申报表
(申报类别:□市级园区 □市级培育园区)
填报单位(盖章):
一、园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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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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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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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经营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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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运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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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平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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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企业(法人单位)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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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文化体育创意企业(法人单位)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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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文化体育创意企业(法人单位)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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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园区总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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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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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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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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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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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统计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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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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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投资额 |
万元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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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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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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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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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团队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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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以上学历 管理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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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经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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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情况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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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基本情况 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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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发展目标 及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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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的知名文化体育创意企业和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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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园区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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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镇(街道)意见 |
推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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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审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园区企业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企业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租用楼层、房间号、或地块号码 |
面积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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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文化体育创意企业在备注栏中标注;2、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文化体育创意企业共租用平方米,公共服务平台面积平方米,
共占园区总面积的%。
附件3:
园区入驻文化体育创意企业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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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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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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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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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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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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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创意业务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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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统计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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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统计代码文字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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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联系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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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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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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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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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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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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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 营业收入 |
________万元 |
上年度 利润 |
____万元 |
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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