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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于:2019-01-24 来源:东方1910影视产业服务平台

为进一步抢占发展制高点、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有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努力打造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1.引进重大龙头项目。鼓励引进产业带动强、投资额度大的世界500强、行业龙头、国企央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房地产除外)等项目,对投资5亿元以上或对我市工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工业项目、以及商贸、旅游、文化、互联网+、科技创新等领域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2.提高外资利用质量。对新注册且实际到位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包括增资扩股、境外融资等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以外汇到帐时的汇率折算)的5‰-8‰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3.加大优质内资引进力度。对新注册且实际到位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项目(房地产除外),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6‰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积极引导慈商回乡投资,对引进项目属慈商回归的,奖励额度上浮10%。新注册的投资性公司按在我市实际投资使用的资金来确认其实际资金到位情况。


  4.大力开展社会招商。对委托招商的机构、个人、项目和活动,视招商成果、实绩产出等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对单位或个人获得的第一手招商信息源经市招商局、项目意向落地方确认为有效信息的,按每条信息给予一定奖励。


  二、推进中国制造2025


  5.鼓励企业加大有效投入。重点培育发展智能装备、新材料、生命健康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提升发展家用电器、机械基础件、汽车零部件三大特色优势产业(以下简称“3+3”产业),聚焦推动智能家电、关键基础件、汽车关键零部件及总成、成套智能装备、石墨烯及稀土磁性材料、医疗器械等六大重点细分行业(以下简称六大重点细分行业)发展。对设备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后,按设备投入额给予分类奖励:对一般类制造业(技改)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4%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3+3”产业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6%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六大重点细分行业及列入“中国制造2025”宁波行动专项试点产业(智能家电、关键基础件、稀土磁性材料、石墨烯、清洁能源)的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8%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本市级智能化(自动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示范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1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以上项目不重复享受。对新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6.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对软件投入在30万元以上的“两化融合”项目按软件投入额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对采购智能家电模块在2000套以上的企业,按其智能模块采购费的30%和相关配套软件开发费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新注册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服务公司给予5万元补助。对市内智能制造和信息化服务公司按其为本市制造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集成服务所产生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宁波市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名单的,给予10万元奖励。大力发展智能经济,对支持智能经济发展给予一定扶持。强化两化融合示范引领,对获得国家、省、宁波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7.推进工业强基工程。鼓励工业“四基”产品〔核心基础零部件(元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的示范应用,支持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制造和配套合作,对市内企业采购经认定的本地“四基”产品(技术),按其采购额分类分档给予一定补助,单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构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与评价机制,对销售收入、利税等主要指标达到年度培育目标的规上“四基”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支持医疗行业发展壮大,安排专项资金对医疗器械行业给予扶持。鼓励开展重点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试点建设,对经认定且行业技术服务成效显著的本市级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给予一定补助。


  8.鼓励企业实施节能降耗。对投入在3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奖励总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上述节能项目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对项目实施企业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分别按25%和75%奖励。对列入年度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宁波市级及以上的节能、节水先进示范产品或企业的给予一定奖励。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对单个项目装机容量在0.5兆瓦以上的工业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已享受过以前年度慈溪市级分布式光伏节能奖励的除外)按其并网后的年发电量给予0.05元/度的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集中成片安装且总装机容量在0.1兆瓦以上的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在三年内按发电电量给予0.1元/度的奖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服务机构帮助政府实施节能监察的,给予2万元/家补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能源利用后评价的,给予0.3万元/项目补助;节能改造项目进行节能量测试的,测试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下的给予0.2万元/项目补助,测试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的给予0.3万元/项目补助。


  9.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的企业按规定关闭高能耗高污染生产环节且新腾出的用能量在100吨标煤以上的,对新腾出的用能量按每吨标准煤300元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转产的奖励减半执行。


  10.大力推进污染减排。对以原煤、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窑炉改用清洁能源的,经吨位折算后,按8万元/蒸吨给予奖励。对每减排1吨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4-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给予4000元/吨的奖励;对主动改造污染防治设施且投入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入额的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1.扶持开展工业设计。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省、宁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加快本地设计机构培育,对市内工业设计服务机构按其服务于市内企业所产生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实施“政府助设计”工程,对本市企业按其设计采购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获得中国红星设计奖、IF、Reddot、IDEA等奖项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12.树立示范鼓舞信心。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科技创新进步奖、市长质量奖的评选,获奖者由市政府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评选年度百强企业、成长潜力型企业、自营出口十强、自营进口十强和市出口质量奖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高管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积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13.培育创新型企业群体。对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实施“智团创业”计划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实施创新型企业梯队培育计划,对新认定的慈溪市科技进步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


  14.支持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慈溪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和宁波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15.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大力扶持发明创造。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和个人,每件分别给予1.6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授权专利30件、20件和10件以上的工业企业,且发明专利授权3件、2件、1件以上,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件数占授权总数比例40%以上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加快科技项目带动。对列入本市级产业技术攻关和推进产业化发展的工业类科技创新项目分阶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对当年度立项或验收通过的上级工业计划类科技项目,按照立项部门拨付的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其中宁波市级每项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级每项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农业和社会发展一般项目计划的,每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农业和社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的,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宁波市级以上择优委托和科技攻关等重大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实施科学进步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16.发展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加快中科院系统两大平台建设,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国科学院慈溪应用技术研究与产业化中心和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慈溪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引进人才和团队,购置科研仪器、装备等。推动协同创新建设,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市协同创新研究院建设,对入驻高校、院所给予一定的补助。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按其研发测试仪器、设备和软件投入的25%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加快科技创新券推广,对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或新工艺研发相关的技术合作、检测服务、科技咨询、科技创新等使用科技创新券的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依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慈溪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慈政办发〔2016〕134号)实施。


  17.加强孵化机构建设。推进众创空间培育发展,对慈溪市级、宁波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依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慈政发〔2016〕153号)实施。大力发展新型科技孵化器,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宁波市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对市智慧谷科技企业孵化器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其运营补助和入孵企业扶持。 


  18.加快科技与金融融合。安排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对科技信贷风险池建设、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等给予一定补助。


  四、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19.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引导企业拓展境外市场,对企业参加市重点支持的境外展会和境内国际性涉外展会(含广交会场外馆及网上广交会),给予展位费全额且每个标准摊位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对企业参加由本市级和宁波市在“一带一路”国家范围内统一组织的自办类境外展位(含境外常年性产品展示交易),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防范企业市场风险,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投保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投保费的15%给予补助;投保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按投保费的20%给予补助。支持企业开展公平贸易维权,对企业开展“两反一保”按应诉发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的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鼓励市外进出口业务引进,对市外企业来慈当年注册落户且开展进出口业务实绩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超过3000万元的部分按每超3000万元给予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0.推动外贸提质增效。对年度全市出口前100位的重点企业且其出口增幅高于5%的,按其出口额超过上年出口基数的部分,每超5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度进口业务达到5000万元和30000万元且增幅高于5%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21.促进外贸结构优化。鼓励企业境外投资,拓宽对外经贸合作渠道,对经批准在境外投资和业务开发的企业,中方投资实际出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美元给予0.1元奖励,最高奖励80万元。对企业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成套设备输出权、援外项目实施资格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权企业带动本市产品出口的按每出口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22.加快企业梯队培育。引导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工业企业以5亿元为台阶,对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起奖台阶的,按超上年基数台阶每增加5亿元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商贸批发、零售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分别以5亿元、2亿元和5000万元为台阶,对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起奖台阶的,按超上年基数台阶每增加5亿元、2亿元和5000万元给予50万元的奖励。推进工业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联合兼并重组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联合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慈党办〔2014〕16号)实施。引导企业提档升级,对首次上规或上限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管理质量提升,对规上企业导入科学管理模式且投入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经验收效果显著的按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23.构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搭建中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和企业境外投资保险政企联保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平台参保企业给予保费全额补助(含上级)。支持外贸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外贸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年度出口实绩达到2亿元且增长高于5%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年度出口实绩达到5亿元且增长高于5%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年度内服务于本市中小企业达到一定数量的,按服务家数给予一定奖励。对经认定且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按其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向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购买服务,按租金或服务费的3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鼓励发展创新飞地建设,对创新飞地按入驻项目数量、共享活动频次与导入资源品质经认定给予一定补助。推广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安排150万元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的给予一定补助。


  24.引导企业创牌创优。扩大出口基地层级,打造区域出口品牌,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推进家电、轴承、纺织服装等各级出口基地建设。对外贸企业当年成功收购境外品牌的,对同一品牌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出口免验证书的企业,每件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浙江制造”、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知名商号),每件给予6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宁波知名商标、宁波名牌,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对宁波市级以上品牌(商标)企业当年度新设专卖店或新进国内外知名连锁商超的,按每家2万元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25.鼓励实施标准制订。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每完成1个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整体产品分部分制订标准的,按比例奖励。


  26.支持进军特种领域。对获得军工、生物制药、医疗器械、民用航空、轨道交通、海洋工程等特种领域的资质证书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27.培育发展特色小镇。统筹推进特色小镇建设,将特色小镇打造成为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的新抓手、“二次创业”的新平台,为我市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注入新的活力。对列入省、宁波市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16〕35号)实施。


  六、完善金融服务功能


  28.大力发展上市型企业。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对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等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依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政策的通知》(慈政发〔2016〕55号)实施。


  29.鼓励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资金投放,优化资金配置,开展信贷服务,经考核给予一定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切实降低资产交易成本,对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贷款重组、回收保险标的以及取得抵债土地、房产过户出售过程中产生的损失给予一定补助。


  30.实施担保风险补偿。引导企业开展融资担保,对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6000万元以上,市农户小额信贷担保公司年日均“三农”担保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收取的担保业务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按年日均有效担保责任余额的1%-2%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31.支持保险创新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发挥保障功能,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保险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财产综合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保险试点项目的,给予一定补助。


  32.创新产融合作模式。积极开展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创建工作,对创新产融合作模式的给予一定补助。


  七、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33.促进商贸产业特色发展。鼓励商贸实体转型投入,对实际经营三年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在调整业态、创新服务、互联网应用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按投入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开展商贸配送中心建设且投入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投入额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且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特色商贸项目给予50万元的补助。对引进国际品牌并开设旗舰店或专卖店的实际运营单位,按商品类别和实际经营面积(不含配套部分面积)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实际引进费用的50%。支持限上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发展,以上年门店为基数对当年新设的直营门店、加盟门店超基数部分,分别按每家1万元、0.3万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我市月光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加强民生商品应急储备,安排320万元菜篮子基地建设和粮食应急体系建设资金,用于菜篮子基地建设补助、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粮食应急加工点的补助。


  34.促进物流产业提升发展。对物流企业实施RFID技术、定位系统等物联网信息技术应用,且当年实际投入200万元以上的运营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其投入额的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国标A级以上物流企业投资新建标准化仓储,按实际核定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新设立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快递企业区域分拨中心,按设备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35.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对新认定的海外仓且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对自建类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补助;租赁类按租赁费的30%给予补助。对经认定且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按其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和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经考核给予一定租金补助。对入驻电商平台合作产业带的企业,给予5万元定额补助。对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该基数且当年增长30%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销售额的5‰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推进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经考核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设的O2O线上线下一体式展示销售平台和经认定的定制展示平台为本市企业服务达到一定条件的,经验收给予一定补助。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加快推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慈溪园区的“一区三园”建设。


  36.促进旅游产业品质提升。支持重点旅游项目建设,对投资额500万以上的重点旅游项目,按其投资额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鼓励乡村民宿发展,按普通、高级和精品分别给予每间0.5万元、1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鼓励乡村旅游发展,对“浙东大农家”项目按其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改善旅游重点村乡村旅游基础设施给予一定补助;对被评为国家、省、宁波市级农家乐创建点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省、宁波市级农家乐创建镇、村和区块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推动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对列入标准化建设培育推荐名录的创建项目,按相关标准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引导旅游重点区域旅游休闲业态集聚,对重点区域休闲业态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强化旅游客源市场开拓,安排140万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城市旅游形象推介;对市内外旅行社、行业协会等各类旅游采购商购买本市旅游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按采购额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推进旅游管理营销创新发展,对全国性旅游电子商务(B2O)平台和旅游景区专业营运公司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加强智慧旅游建设,对投入在30万元以上的智慧旅游建设项目,按项目投入额3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37.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支持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对经认定且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和培育园区,按其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支持优秀文化体育产业项目建设,对列入市级以上文化产业行动计划项目库且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新引进的市外大型文化体育项目和传统产业转型融合升级项目,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文化体育消费服务类项目,按其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文化体育公共服务平台对本市企业服务达到一定条件的,经验收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市级文化(体育)创意产业园区和培育园区,给予一定租金补助。扶持培育文化体育市场主体,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体育服务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兴文化体育企业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鼓励文化体育产业创新创优,对优秀原创播出动漫片和影视剧,按播出分钟数和集数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对票房在1000万元以上的原创院线电影给予每部2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原创文艺商业演出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在深圳文博会、义乌文交会、中国浙江工艺精品博览会、中国工艺美术精品博览会等知名文化产业展会上获得常设性的工艺美术创意类奖项,每项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原创动漫、网游作品被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给予推荐优先播出或认定推广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宁波市级的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80万、20万和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申报基地的奖励减半执行。


  38.促进建筑(园林)产业规模发展。鼓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建筑业企业资质主项由一级升为特级给予30万元的奖励;二级升一级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取得工程项目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支持建筑企业开拓市外市场,对在市外承接工程项目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建筑企业创优夺杯,对获得“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钱江杯”或省级优质工程奖“甬江杯”或地市级优质工程奖的总承包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建筑企业技术创新,对在本市内承接装配式(新型建筑工业化)工程项目且单个项目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强化人才引领支撑


  39.大力延揽国内外“高精尖”人才。对由我市申报入选宁波市“3315团队计划”且落户我市的人才团队(含经上级认定,关系转入我市),经认定最高可给予创业团队等比配套、创新团队减半配套的经费支持;对由我市申报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人才团队,给予200万元的配套经费支持;对由我市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含经上级认定,关系转入我市)或宁波市“3315个人计划”且落户我市的人才,按不重复原则给予个人等比配套奖励。


  40.实施“上林英才”计划升级版。对入选“上林英才”计划的创业人才,给予最高1000万元创业经费支持。其创办企业可享受最高1000平方米、最长3年的免租创业场地或租金补助(每年最高25万元);自列入计划三年内,对创业人才给予最高1000万元银行贷款额度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补助。对其创办企业,市产业引导基金可再给予一定的跟进投资。对入选“上林英才”计划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经费支持。特别优秀的领军人才来慈创业创新的,可“一事一议、上不封顶”给予支持。


  41.鼓励高端智力“柔性引进”。对引进海外工程师及外籍设计师、规划师、咨询师、研究员等海外高端智力,实行年薪资助,根据宁波市年薪资助额度,给予同比配套资助。对新建立国家级、省(部)级、宁波市级和慈溪市级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7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经费补助。推进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对新建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资助30万元;对于建站企业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两年进站研究期内,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其中10万元用于进站博士后的生活补贴;博士后出站留慈工作的给予30万元安家补助费(每年10万元,分三年发放)。


  42.实施新一轮企业人才储备计划。对新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储备人才给予津贴补助,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副高)及以上学历学位(职称)的,每月补助2000元;获得原国家“211”工程重点高校本科学历学位的毕业生,每月补助1000元。对新引进到上年度“百强企业”的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每月补助3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2年。对百强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引进职技院校学生,给予批量输出学生(10名以上)的学校每人一次性800元补助。


  43.实施新一轮“115”人才培养工程。对列入第一、二层次培养的人选,分别给予1万元、5千元的年津贴补助;定期开展专业培训,每两年组织一次赴外地学习考察;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宁波市级的科研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资助,每位培养对象一个培养周期内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项目资助。


  44.落实人才服务关爱政策。对入选国家和省“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宁波市“3315计划”和“上林英才”计划,且在我市全职创业创新的人才,提供免租房1套,期限3-5年;对上述人才配套引进的团队核心成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1-3套。对“上林英才”计划人才和其他企业高层次人才,分三个层次,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安家补助或购房补贴。对在我市工作满两年、由我市申报且获得国家、省、宁波市级工艺美术大师(或以上同级别称号),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非慈溪籍国家、省级工艺美术大师(或以上同级别称号)落户(户口迁到我市或取得居住证)我市的,分别给予每人20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继续实施人才公寓、高校毕业生(基础人才、创客人才)购房补助、新引进高级人才安家补助和购房补助等政策,为人才提供多层次的住房保障。组织开展人才奖评选,设立杰出人才、突出贡献人才等奖项,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继续实施高层次人才、新就业大学生及企业HR培训工程,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和年终慰问,营造良好的用人留人环境。


  45.加大社会化引才激励力度。对知名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市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最高2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提供100平方米以内、最长3年的免租办公场地,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予相应工作资助经费。在国内外重点城市布局建设一批引才工作站、聘请一批引才大使,对作用发挥明显的引才工作站和引才大使,分别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3万元的经费补助。合作中介机构或引才工作站、引才大使推荐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含经上级认定,关系转入我市)、宁波“3315团队计划”的,在我市落户并正常运行半年后,可分别获得5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资金;推荐入选“上林英才”计划A类、B类创业人才的,在我市落户并正常运行半年后,可分别获得5万元、2万元的奖励资金;推荐其他高层次人才项目来慈对接考察或申报人才计划,经审核通过的,每个项目给予2000元奖励。对审核允许来慈参加项目对接活动或不定期来慈考察的人才给予交通补助,其中欧美国家最高1万元,东南亚国家最高5000元,港澳台和国内其他城市按实补助(最高2000元),每人补助一次,同一团队补助一人。对参加市级以上组团外出招聘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80%的广告及展位费补贴,并报销单程机票一张;对参加市级统一组织的RPO招聘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90%的费用补贴。


  46.加强行业职业培训。实施工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结合工业经济发展重点和企业管理需求,统筹开展各类经营管理人才培训,为“中国制造2025”慈溪行动提供人才支撑。鼓励专业交流人才培训,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支持商贸流通、居民服务领域行业协会开展专业人才培训和研讨论坛活动,支持专业人才培训机构开展商贸流通领域专业人才培训。对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培训机构及基地进行补助,按通过宁波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考试系统考试合格人数给予每人700元的补助。对获得省级高级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对全国大专院校在慈设立旅游人才实训基地,开展旅游中高级人才培训的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于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旅游企业引进、储备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人才的,按其为引进人才当年所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20%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九、附则


  47.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补助依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各项优惠政策,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市内企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6月底前注册经营的企业,按当年度结算兑现;7月1日以后注册经营的可以选择从次年起兑现。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48.本政策中所有评选项目,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


  49.本政策中所提“投资额”或“投入额”,不包括土地征用、相关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费用。


  50.本政策中所提的“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


  51.除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外,未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安全生产评级等级为B级以下和未完成市政府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52.对本政策文件规定的奖励、补助资金仅规定幅度范围,未规定明确标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补助标准。


  53.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54.本政策意见为年度经济政策,实施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原有关政策与本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慈党〔2013〕18号)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终止执行。

 

 

中共慈溪市委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