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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海县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2019-01-24 来源:东方1910影视产业服务平台

为了推进我县文化产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省市关于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关于进一步促进宁海县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千意见》(宁党办(2012)72号进行调整和优化,制订本扶持办法如下:

一、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产业发展情况,由县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相应额度(不少于3000万元)的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

二、加快引进和培育新兴、特色文化产业

第一条对我县的新兴和特色文化(包括影视演艺、数字内容、文化创意设计、文化传播和文化传媒、工艺美术等)企业,尚未达到规(限)上标准的,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列入文化初创企业培育工程,培育期3年,在培育期内给予相应扶持奖励:

上述文化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和税收同比增速在10%以上的,在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100%内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第二年,年度营业收入和税收同比增速在15%以上的,在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100%内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5万元;第三年,年度营业收入和税收同比增速在20%以上的,在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100%内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年度安排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条对已达到行业规(限)上标准的上述新兴和特色文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列入文化高成长企业培育工程,培育期3年,在培育期内给予相应扶持奖励:年度营业收入及税收同比增速达到10%以上的,在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100%内给予奖励。年度安排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对上述新落户我县的新兴和特色文化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规(限)上标准50%以上的,给予房租补助,建成区按最高每月每平方30元标准给予补助,其它区域按最高每月每平方15元标准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可继续按上述标准给予房租补助,最多补3年。

对新兴和特色文化企业入驻获批县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的,给予房租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按最高每月每平方15元标准给予补助,最多补3年。

三、加强文化产业投资奖励

第四条对我县企业投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原创动画片,在全国各电影院(院线)、央视或在网络平台播出点击量不少于500万的,按总投资的10%给予奖励,每部最高奖励100万元在省级卫视播出或在网络平台播出点击量不少于300万的,按总投资的5%给予奖励,每部最高奖励60万元。

    对我县企业投资拍摄的微电影、网络剧等拥有著作权的新媒体原创作品在网络平台首播给予奖励。优秀微电影时长不少于10分钟、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200万的,每部最高奖励2万元。优秀网络剧总集数不低于6集且每集时长不少于10分钟、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500万的,每部最高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在我县投资建设或改造现代影院(影城)、实体书店,参与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和生产。影院(影城)年度总投资(不含影片版权引进和房租)在400万元以上的,按总投资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实体书店总投资(不含图书和房租)在50万元以上的,按总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开展我县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和生产的博物馆或文化企业,按投资成本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对投资建设(改造)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等文化产业集聚区的,给予奖励,列入县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培育名单的,按总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每个最高补助20万元;列入县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重点名单的,按总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每个最高补助50万元。

第七条  对从事非遗民俗、工艺美术、书画等特色文化产品生产的企业,投资改造生产设施或引进先进生产设备等用于产业升级的,取得良好市场效益的,给予补助。非遗民俗、工艺美术类企业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总投资成本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书画类企业投资规模在30万元以上的,按总投资成本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扶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第八条对社会资本在我县投资建设新兴和特色文化产业导向的文化重点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已取得银行贷款并付诸实施的,可申请贷款贴息。按照银行一年期基准利率的50%内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资金最高下超过50万元,截止本政策停止执行前,贴息期限最多为3年。同一项目上轮政策已经享受的企业,在本轮政策可享受年限中扣减,如有剩余年限还可继续享受。年度已享受市级以上贴息补助的,县级贴息加市级以上贴息总额不得超过按一年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总额。每年安排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五、积极引导扩大文化消费

第九条对影院(影城)、实体书店、演艺场所等主要文化消费场所为促进文化消费,安排低价时间段、场次或门票,采取灵活多样方式让利于民,扩大文化消费覆盖面的,且年度营业收入和税收同比增速在15%及以上的,给予资金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最多补3年。年度总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六、开展优质文化产品交流

第十条对我县文化企业参加县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参展的重要国内外知名文化产业会展,给予参展补助。参加港、澳、台和国外的,每次补1.5万元;参加省外的,每次补0.8万元;参加省内的,每次补0.5万元。同一企业全年享受国内外参展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我县企业主体主办或承办文化产业展会的,对拉动行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最高予以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对我县文化类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引进知名导演、影视剧组以我县生态人文为主取景拍摄的影视剧,产生较好城市形象宣传和对外文化交流效果或对推动本地文化旅游等产业发展有着积极作用的,在全国各电影院(院线)、央视、各知名网络平台播出的,给予每个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在省级卫视播出的,给予每个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

七、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鼓励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业,培育和支持专业化赛事运营企业和社会组织。对引进并举办国家、省、市级体育部门备案的赛事,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县级重点培育、市场化运行的精品赛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培育期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鼓励发展体育健身服务业。对新开办(扩建)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健身休闲俱乐部和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鼓励发展体育旅游业,培育体育旅游经营企业。对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和税收同比增速在10%以上的体育旅游企业,在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100%内给予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培育期不超过3年;对获得省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的企业,每家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入选国家、省、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年度营业收入和税收同比增速在10%以上,且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实施报告的企业,给予20%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体育彩票网点争创星级网点,对连续经营一年以上,获评四星级以上且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体彩网点给予年销售额0.5%的奖励,每家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体育项目基地、步道营地、综合体的建设和运行。对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总投资的3%给予补助,每家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引导发展以运动休闲装备为主体的体育用品制造业。对获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每家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电子竞技、体育康复等体育新业态的研发、体育销售连锁化经营与模式创新,总投入超过100万元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体育类企业参加体育部门指定展会,摊位费在3万元内的给予全额补助。

八、附则

(一)享受上述政策对象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含体育社会组织)和民办博物馆。

(二)对于以下项目和企业不予支持: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Ⅳ类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被列入税收信用D级的;投资较大或者重大项目已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

(三)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自由申报、重点推荐、择优支持”的原则,对同一企业或项目,符合该政策内多项补助奖励条件的,不叠加享受,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享受;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县级各项优惠政策上均符合扶持条件的,原则上不重复享受,从高兑现;同时符合市、县级条件的项目,应优先申报市级,县级差额部分由县级财政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奖励项目是在原有基础上升级的,补助差额,除新注册的企业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的各项补助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的60%。

本政策中的“以上”“达到”均含本级,投资额不包含拆迁和土地成本。所属行业以统计部门认定的为准;销售额、税额合计以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不含当年度税务稽查查补税款。

凡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年度奖励总额度的,实际奖励总额度超出规定总额度的,在规定总额度内按比例分配。已享受原政策年限未到期的,执行到原政策的期限为止。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4日中共宁海县委办公室、宁海县人民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部促进宁海县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办【2012】72号)同时废止。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商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闻出版局、县体育发展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