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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江北区文化时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于:2019-01-24 来源:东方1910影视产业服务平台

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JBD00-2018-0006

文件编号

北区政发〔2018〕13号

文章正文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部门:

为推动我区文化时尚产业快速发展,推进实施文化强区战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5〕16号)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我区重点推进三港(音乐港、时尚港、文创港)建设,重点扶持音乐与演艺产业、影视制作产业、动漫游戏产业、文创设计产业、出版发行服务业等文化时尚产业。

第二条 本意见扶持对象为在江北区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纳税并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设计研发、生产经营、中介服务等活动的企业和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街区)、文创类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

二、重点扶持产业

第三条 大力发展音乐与演艺产业,鼓励原创音乐作品生产创作和举办大型演出活动。

1.对于独立创作(制作)并享有独立版权的音乐公司,正式出版音乐作品数量年累计达10首、20首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原创音乐作品首次在经认定的国际及国家级、省级、市级舞台(含各主流音乐节庆活动、各级媒体及主要传播渠道等)展播(演),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优秀原创音乐作品首次在单个音乐数字平台传播点击量达到500万次、250万次、50万次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反映江北或宁波题材,弘扬本土文化的音乐作品,按照以上标准加倍给予奖励。对同一原创作品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2.鼓励举办大型演出活动。对落户我区的文化演艺、文化中介公司在区内举办市级及以上或其它有较大影响力的文艺演出活动,提前向区文产办申报并认可的,经审定,视活动投入、规模和影响力给予不超过总投入30%的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引进在国际、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品牌落户我区,并依托该品牌在区内举办大型演艺演出节会等活动,在我区结算的单次票房收入超过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经审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扶持我区专业的民营文艺演艺团队,其原创的舞台艺术作品或排演的剧目(时长不少于45分钟)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首演的或赴政府主导的海外交流活动演出的,经审定,给予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大力发展影视制作业,扶持优秀原创影视作品和影视后期制作企业。

1.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等主要频道黄金时间段首播的电视连续剧(每部不少于20集、每集不少于40分钟),反映江北当代题材的,给予每集8万元的补助,反映宁波当代题材的,给予每集6万元的补助,非黄金时段首播的补助减半;反映江北或宁波历史题材的,在黄金时间段首播,分别给予每集7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非黄金时间段首播的补助减半。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播或在省级卫视首播的电视连续剧,给予每集3万元的补助;反映其他题材的按上述条款补助减半。

2.在中央电视台首次播出的纪录片,每集时长不少于5分钟、10分钟、20分钟的,分别给予每集1万元、2万元、3万元的补助。在省级卫视播出的补助减半。

3.我区影视制作企业单独出品或联合出品人排在前三位的电影作品(单部不少于80分钟)在国内院线首播的,给予每部50万元的补助;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首播的,给予每部20万元的补助。

4.对我区企业创作的网络电影、网络剧、短视频等拥有著作权(共有著作权具有代表人身份)的新媒体原创作品,在知名网站等平台首播的给予补助。优秀网络电影时长不少于60分钟,优秀网络剧总集数不低于6集且每集时长不少于10分钟,优秀获奖短视频时长不少于30秒,且年累计点击量高于200万、500万、1000万的,每部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注册及制作均在我区的影视后期制作公司或工作室,制作的影视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或国内院线首播的,根据相关委托制作合同及票据等资料,按照实际制作费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大力发展动漫游戏产业,扶持优秀动漫游戏产品及其平台建设,促进相关交易。

1.对出品方在我区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首播的,分别给予每分钟0.3万元、0.2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主流重点奖项的,经审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及平台,获得相关许可部门批准并正式运营上线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投入额(按平台建设、技改研发等投入计算,不含固定资产投入和人工投入)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大力发展文创设计产业,鼓励文创产品研发生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创意设计研发产品及项目,按最高不超过其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大力发展出版发行服务业,扶持新办出版物发行企业及连锁门店。对注册在我区的全国知名连锁书店或面积500平方米以上、陈列品种1500种以上的新办出版物发行企业,经审定,根据其装修投入、经营规模和品牌影响力等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对注册在我区的面积200平方米以上、陈列品种1000种以上的新办出版物发行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对达到相关标准(外装时尚美观,内装舒适温馨,连锁门店5家以上,每家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出版物连锁经营网点,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新增一家连锁门店给予2万元的补助。对用集装箱等创意空间改造作为出版物发行企业或出版物连锁经营网点的可适当降低面积要求。

三、其他扶持措施

第八条 推进企业建设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艺术馆等场馆(不含企业展示商品的场馆),并实行商业化运营。新建的上述场馆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根据建设施工合同及相关票据,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经审定,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租房新办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举办专业高端艺术展览、交流、展会等活动。

1.支持文化企业在我区举办高端艺术展览,经职能部门认定评估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在我区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文化时尚交流、会展活动,在举办活动前向区文产办申报并认可的,活动场地、布展、宣传、食宿、交通等费用投入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费用的3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特别重大的、国际化程度特别高的活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参加境内外展会,开拓国内外市场。对企业参加国外(境外)、国内、省内和市内政府主导的展会,经评估认定,分别给予每次2万元、1万元、0.5万元和0.2万元的补助。对参加展会的独立特装企业,给予0.3万元/9平方米的特装补助(含上级补助),且特装补助比例不高于实际费用的50%,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鼓励音乐、影视、动漫等企业投资建设剧场、音乐厅、摄影棚、录音棚等设施。对实施前向区文产办申报并认可,总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或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完成后经审定,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出口规模大、国际竞争力强、符合文化出口导向的骨干出口企业、文化贸易示范基地(交易平台)。新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名录或获得国家级文化产品出口基地称号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列入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名录或获得省级文化产品出口基地称号的,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积极扶持版权交易。鼓励企业从事音乐、动漫、影视等原创作品版权的交易、收购等活动,在企业入驻、税收、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三条 保护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对我区文创企业独立拥有的知识产权被侵权,相关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维权已终结,并且根据判决书、处罚决定书或调解书可以确定对企业产生积极效果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30%予以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四条 扶持国际文化企业落户,建设国际文化产业化交流平台。对国际文化公司落户江北并实际运行,或建设重点国际文化交流平台的,经审定,根据其企业规模、品牌影响力和区域贡献度,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五条 鼓励文化企业走出去,我区文化企业收购海外文化公司,经审定,按实际收购价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重点和优质文创企业入驻江北给予补助扶持。对国内外知名文化时尚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进驻,或引进符合我区文化产业导向,并需重点培育的文创企业,经审定,给予连续三年每年一定额度的补助扶持,评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积极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街区)及文创类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积极培育企业上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培养和引进文化人才、鼓励文化产品出口、鼓励企业和个人招商引资、鼓励组建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对上述企业和个人的奖励办法参照区级相关政策执行。

四、附则

第十八条 对本意见扶持范围内的同一文化时尚企业、同一事项获得多项补助(奖励)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街区)、文创类众创空间除外],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补助(奖励)。符合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的,优先给予办理。需区财政资金配套的,本意见扶持的资金视同配套。已享受重点扶持企业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相关补助(奖励)。

第十九条 本意见中尚未明确的补助(奖励)的层级幅度、平台和有关依据认定等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一是与申报扶持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申报企业财务不规范、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的;二是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三是文化产品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已获补助(奖励)的追回相关补助(奖励)资金;四是在信用黑名单内的。

第二十一条 因本意见实施后,对往年政策同一扶持项目差额部分不作追溯补助。今后遇国家、省、市、区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2018年4月6日起实施,原《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时尚产业发展的暂行意见》(北区政发〔2016〕12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