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JBD00-2017-0019 |
文件编号 |
北区政发〔2017〕81号 |
文章正文 |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重点文化项目扶持及人才奖励暂行办法》已经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江北区重点文化项目扶持及人才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化项目与人才工作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大力引进培养文化人才,打造文化人才高地,做大文化品牌项目,发展壮大文化事业,促进我区文化繁荣发展,推动文化强区建设。 第二条 江北区重点文化项目扶持及人才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为区文化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并由相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人才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三条 江北区重点扶持的文化项目是指:符合我区文化强区发展方向,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具有较大带动作用, 自带项目、资金、技术、技艺或研究成果落户我区,能够填补我区文化领域空白的项目,以及在全市乃至全省具有引领作用的特色文化项目。 江北区重点文化人才奖励的主要对象包括:经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所持项目被认定为重点文化项目的相关文化人才,以及我区文化项目所需的相关文化人才。 第四条 江北区重点文化项目扶持及人才奖励办法主要采用资金支持、项目扶持、资源支持、荣誉奖励、宣传推介等方式。
第二章 重点文化项目及重点文化人才分类
第五条 重点文化项目综合投资额、贡献度、影响力和社会效应等指标分为一类项目、二类项目、三类项目。 一类项目: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文化项目,具有广泛的国内外知名度,影响辐射力、带动力、集聚效应突出,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能填补省内文化领域空白的项目。 二类项目:在全省具有引领示范作用、有突出创新性的文化项目,在全省范围有较广泛的知名度,影响辐射力、带动力、集聚效应强,有较强社会影响,或能填补市内文化领域空白的项目。 三类项目:在全市具有引领示范作用,在全市范围有较强的知名度,具有较强的影响辐射力、带动力,有较好的社会影响,或能填补区内文化领域空白的项目。 第六条 江北区重点文化人才综合职务、职称、成就、荣誉等指标分为领军型人才、骨干型人才、专业型人才。 领军型人才:经市级以上宣传文化等部门认定的,在文化领域享有盛誉的顶尖文艺人才、特优文艺人才(详见附件《宁波市文艺人才分类目录》);或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在该行业有突出地位的代表人士;为我区重点文化项目的带头人,能使我区在相关文化领域进入全国第一方队或达到领先地位,并在我区每年工作总时间不少于30天。 骨干型人才:经市级以上宣传文化等部门认定的领军文艺人才、拔尖文艺人才;重点文化项目所需的各类创作、展演、技术等相关文化人才;为我区重点文化项目带头人或核心成员,引进后在我区每年工作总时间不少于90天。 专业型人才:经市级以上宣传文化等部门认定的高级文艺人才;在某一特定文化领域具有专业特长的文艺人才;为我区重点文化项目建设团队成员或文化项目带头人,项目符合我区文化发展需求,在相关文化领域拥有成熟技艺,在全市具有较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全年主要工作精力集中于所在文化项目。
第三章 重点文化项目、人才评定与奖励
第七条 江北区重点扶持的文化项目及人才奖励实行申报遴选制,由区文化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具体方法和程序详见《江北区重点文化项目及人才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详见附件)。 第八条 奖励措施。 1.对重点文化项目的扶持,根据评定结果,对一类、二类、三类项目分别给予每年不超过80万、50万、20万的补助,期限三年。 2.对重点文化人才的扶持,根据评定结果,对领军型、骨干型、专业型人才分别给予每年不超过30万、10万、5万的补助,期限三年。 3.重点文化项目扶持和人才奖励原则上不重复享受,特殊情况须经区文化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九条 引进的文化人才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宁波市“泛3315计划”,并符合《中共江北区委、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北岸智谷建设 全面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意见》(北区委发〔2015〕25号)有关要求的,按照上述政策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十条 区重点文化项目和人才评定工作全年接受申报,集中评审时间原则上为每年12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区文化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点文化项目和文化人才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结合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扶持奖励的预算。 第十二条 按照区财政有关经费使用规定,扶持奖励资金拨付至重点文化项目和文化人才所在的街道(镇)。项目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区文化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扶持资金实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出现违反财务规定、挪用扶持资金、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等情况的,收回扶持资金并取消扶持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区其他产业政策、项目扶持及人才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国家、省、市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本政策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区政府同意,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件:1.江北区重点文化项目及人才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重点文化项目参考目录 3.宁波市文艺人才分类目录 4.江北区重点文化项目申报表 5.江北区重点文化人才申报表
附件1 江北区重点文化项目及人才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江北区重点文化项目及人才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申报遴选制,每年集中评审一次。 第二条 认定程序 1.申报受理:项目负责人(法人)通过所属街道(镇)、园区向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递交申报材料,经同意后,向区文化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 2.资格审核:区文化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主体、申报项目等内容进行资格审核。 3.专家评估:由文化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小组通过书面、答辩评审后提出评估意见。 4.综合评审:区文化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专家小组评估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 5.对外公示: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在《新江北》等区级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审定发文:综合评审和公示结果,区文化强区领导小组对项目予以讨论认定通过并发文。 第三条 对确定扶持的重点文化项目,由区文化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项目负责人(法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协议期限一般5年,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项目实施年限确定。扶持奖励资金凭合法票据进行拨付。 对确定扶持的重点文化人才,由区文化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该文化人才所在的重点文化项目单位(或重点文化项目负责人)、人才本人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协议期限一般3年,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项目实施年限确定。 第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区重点文化项目、人才若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文化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 1.项目业主、项目公司股权结构、项目主要带头人或核心成员发生重大变化; 2.项目投资计划或投资方向发生重大变化; 3.项目业主或项目现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 4.人才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按照约定履行相关责任义务; 5.人才涉及违法违规违纪。 第五条 实行检查考核制度。区文化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区重点文化项目、人才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区重点文化项目、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一年期警告,并责令其改进,警告期内扶持政策暂停,整改合格后扶持政策顺延。 1.未很好履行意识形态政治责任; 2.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或后续资金严重不足,项目推进不力; 3.项目、人才贡献与原评审时有明显下降; 4.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 5.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 第六条 区重点文化项目、人才有下列行为之一,撤销其重点文化项目、人才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该项目、人才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项目业主也不得申报其他重点文化项目、人才。 1.履行意识形态责任方面存在明显问题; 2.项目运作经营造成较明显的不良后果; 3.警告期内未落实改进工作,项目推进无明显起色; 4.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相关处分。 第七条 认定管理工作由区文化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本暂行办法由区文化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2 重点文化项目参考目录
一类项目: 1.有实力冲击全国重要常设性文艺奖项,主要为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等全国文艺指导单位主办的各类常设性重要奖项; 2.具有国内外知名度和影响力,传播受众极为广泛; 3.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引领示范作用,具有领先创新性,填补省内文化领域空白; 4.功能性突出,具有显著的平台集聚效应; 5.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能产生重大深远的社会影响。 二类项目: 1.有实力冲击浙江省重要常设性文艺类奖项,主要为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联等省级文艺指导单位主办的各类常设性重要奖项; 2.具有全省知名度和影响力,传播受众广泛; 3.在全省有引领示范作用、具有突出创新性,填补市内文化领域空白; 4.功能性好,具有较强的平台集聚效应; 5.弘扬地方传统文化,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三类项目: 1.有实力冲击宁波市重要常设性文艺类奖项,主要为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联等市级文艺指导单位主办的各常设性重要奖项; 2.具有全市知名度和影响力,传播受众较为广泛; 3.在全市起引领示范作用,具有一定创新性,能填补区内文化领域空白; 4.弘扬江北传统文化,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附件3 宁波市文艺人才分类目录
一、顶尖文艺人才 (一)具有以下职务的: 1.从事文艺领域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2.担任文学艺术、工艺美术等领域国家级协会主席。 (二)获得国际著名文艺奖项中最高奖。 二、特优文艺人才 (一)入选以下人才工程的: 1.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选; 2.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人选。 (二)具有以下职务、称号的: 1.担任过国家级文艺机构主要负责人; 2.担任文学艺术、工艺美术等领域国家级协会副主席; 3.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三)获得全国常设性文艺奖项单项奖的最高奖或第一完成人。 三、领军文艺人才 (一)入选以下人才工程的: 1.省“千人计划”人选; 2.省级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 3.省“五个一批”人才; 4.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艺术人才。 (二)具有以下职务、职称的: 1.在文学艺术、工艺美术等领域的国家级协会担任主席团成员或省级协会担任主席、副主席; 2. 担任过省级文艺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获得以下奖项的: 1.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金奖主要完成人第1名; 2.中国美术奖及书法兰亭奖银奖、铜奖; 3.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 4.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 (四)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四、拔尖文艺人才 (一)入选以下人才工程的: 1.宁波市“3315计划”个人或团队带头人; 2.宁波市“泛3315计划”团队带头人; 3.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员。 (二)获得以下奖项、称号的: 1.获得省常设性文艺奖项单项奖的最高奖或第一完成人; 2.宁波市文化名家。 (三)在文学艺术、工艺美术等领域的省级协会担任过主席团成员。 五、高级文艺人才 (一)入选以下人才工程的: 1.宁波市“泛3315计划”个人; 2.宁波市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人才; 3.市级文化创新团队带头人、宁波市文艺家工作室领办人。 (二)获得以下称号的: 1.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2.宁波市工艺美术大师; 3.省、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三)市文联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主席、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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