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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于:2019-01-24 来源:东方1910影视产业服务平台

各部门、各单位:

  为促进保税区文化产业集聚发展,调整优化区域产业体系,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5〕16号)和国家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文件要求,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明确发展方向,聚焦发展重点

  1.发展方向。围绕打造“区域性文化产品进出口贸易中心”和“文化保税区”的发展定位,着力构筑区域性文化创新创意中心、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文化资源配置高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基地。

  2.发展重点。重点鼓励发展现代传媒、影视制作、动漫游戏、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工艺美术品、文化会展和保税文化等细分产业。管委会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区内文化产业企业发展,鼓励和引导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加快发展。

  (1)现代传媒业:主要指广播电视、出版发行、数字化传媒产业和文化内容服务,以及网络电视、数字音乐、数字影视和数字出版等以数字化内容、数字化生产和数字化传输为主要特征的出版新业态。

  (2)影视制作业:主要是指电影、电视剧、数字影视、微电影以及相关的制作教育培训等。

  (3)动漫游戏业:主要指动画、漫画、网络游戏等数字娱乐类产品及其衍生品的设计制作销售产业。衍生品是指利用卡通动漫中的原创人物等形象,开发制造出的一系列可供售卖的产品或服务。

  (4)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业:主要指工业设计、建筑装饰设计、流行时尚设计和以运用现代广告理念和广告技术,开展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发布和代理的现代广告业等。

  (5)工艺美术品业:主要指雕塑、绘画、书法等工艺美术品的制造和销售。

  (6)文化会展业:主要指文化体育类会展或富有文化创意特色的会展产业,包括活动举办、场馆建设和具有文化创意元素的文体用品开发等。

  (7)保税文化产业:是指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政策开展文化产品的入区中转、生产加工、保税展示、保税仓储、交易、鉴定、拍卖等生产经营活动。

  (8)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文化产业。

  二、培育市场主体,扶持企业成长

  3.对区内企业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租用办公用房,自设立或引进之日起三年内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给予一定房租补贴,面积500平方米以内给予全额补贴,超过500平方米低于100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50%补贴,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4.区内文化产业企业年地方财政贡献首次突破100万元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首次突破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首次突破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5.区内文化产业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公司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能按时还贷的,一次性给予一年担保费100%的财政补贴,担保费率不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对企业为发展文化产业所发生的银行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每年贴息不超过50万元,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7.鼓励设立文化产业类股权投资基金,具体按照宁波保税区管委会关于鼓励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

  三、支持拓展市场,扶持企业办展

  8.对参加国内外知名文化产业会展的文化企业,经职能部门审核并报管委会审批同意后,给予展位费10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对于由我区文化企业主办的在浙江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特色文化活动、文化展会、体育赛事等,举办地在宁波市的,经管委会研究认定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活动资助;举办地在宁波市外的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多出精品,扶持做大做强

  10.精品佳作奖励。对获得全国、浙江省、宁波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际级、国家级、浙江省级和宁波市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传媒影视、设计原创作品,根据获奖等次,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以及被国家文化部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并推广的民族优秀网游及益智网游等文化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1.电视剧作品奖励。我区企业出品,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连续剧,达到每部20集以上及每集40分钟以上条件的,给予每集5万元和2万元奖励。每部作品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2.原创动漫作品奖励。我区企业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首播的,给予每分钟3000元奖励,最高限奖30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给予每分钟2000元奖励,最高限奖200万元;在市级电视台首播的,给予每分钟1000元奖励,最高限奖100万元。

  13.电影作品奖励。我区企业出品的电影,在国内影院首播,按每部50万元给予奖励。对票房突出的作品,在全国院线票房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150万元,票房5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14.鼓励衍生品产业发展。影视相关企业研发制造衍生品,其衍生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内外知名影视形象原型企业专利授权的衍生品相关企业,给予授权费用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区内自主研发设计动漫原型并对外授权的企业,对外授权获得的授权收入,按照总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自主创新,激发发展活力

  15.奖励新兴媒体原创作品。对我区企业创作的微电影、漫画、网络剧等拥有著作权的新媒体原创作品在知名网站首播给予奖励。优秀微电影时长不少于10分钟、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200万的,每部最高奖励2万元;漫画作品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200万的,每部作品最高奖励2万元。优秀网络剧总集数不低于6集且每集时长不少于10分钟、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500万的,每部最高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6.支持平面媒体原创作品出版。对我区企业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出版物、动漫出版物、文学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17.奖励自主研发游戏产品。游戏企业自主研发的游戏产品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并正式上线运营的,年度销售总额达到3000-6000万元的部分按1%给予补助,60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2%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8.扶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鼓励创意设计与制造企业需求对接,成功完成对接的项目,经管委会审核认定后,按照实际执行价格(付款价)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的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设计企业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的,给予每件1000元补助。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参照区鼓励科技创新相关政策执行。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行政途径认定)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奖励;对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或“浙江名牌”产品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20万元的奖励;对被认定为宁波市知名商标或“宁波名牌”产品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万元的奖励。对企业申报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获得市补助的,给予1:1配套补助。

  六、依托保税功能,发展保税文化

  19.鼓励开展版权、知识产权、传媒产品、影视作品、文创技术装备、工艺美术品等各类文化产品保税生产、保税中转、保税展示、保税仓储、进口(含跨境进口)销售、电子商务、鉴定、培训、拍卖等各种服务。对开展文化相关产品进口(含跨境进口)业务的,按照其进口(含跨境进口)额的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0.鼓励开展文化产品出口国际交流,对当年度新列入国家文化产品出口基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文化产品出口基地称号的,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重复列入名录或获得称号的,不再重复享受。动漫版权出口的,给予每分钟3000元奖励,最高限奖200万元。

  21.鼓励文化企业参与保税文化展示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和公益性的建设。鼓励企业在保税文化仓库建设、电子交易、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存展出与服务等领域发挥主体作用,为国际文化产品“引进来”和国内文化产品“走出去”提供相关服务。区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文化保税仓库的改造升级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宣传推广、招商引资、展览展示、公共服务等活动。对参与平台建设的企业,对其入驻、办公、运营提供简便高效的服务。

  七、建设发展载体,扶持文化创业

  22.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在保税区内建设文化产业孵化器,实施专业化市场化运营管理,提供文化产业企业运营所需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对经管委会认定批准参与区文化产业孵化器建设的社会企业,根据其投入规模,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开办费奖励;对其建设投入按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征地成本)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孵化器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配套补助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23.管委会设立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在区内设立产业子基金。鼓励孵化器内项目上市融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具体按照保税区鼓励企业上市的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24.支持公共文化数字支撑平台建设。对区内企业投资搭建公共文化数字支撑平台(动漫渲染平台、云计算中心、影视制作中心等平台)为区内文化企业服务的,其采购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按照实际投资额12%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对我区文化创意企业在创意设计过程中使用该公共文化数字支撑平台的服务费用,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

  八、鼓励引进人才,强化服务保障

  25.鼓励文化产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经管委会认定,按照《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服务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意见》(甬保税工〔2013〕6号)规定,给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和配套服务。对引进的文化产业核心人员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对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的贡献度,对其个人所得形成我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补贴主要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购房或租房以及交通费补助等方面。对引进的高端创业团队、高层次人才和领军人才,通过专家评审的,按照管委会关于吸引高端科技创业团队创业投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扶持。

  26.支持培训文化产业人才。经认定,每培训1名合格学员在我区创业或与我区文化产业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平台500元/人的补助。鼓励企业定期选派人员赴国内或境外文化产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培训,对与区内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管委会认定后,凭相关证书给予培训费50%的补助,每人每年培训补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

  27.提供人才住房保障。按照《宁波保税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甬保税政〔2014〕60号)和《宁波保税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甬保税办〔2014〕42号)给予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支持。对租用生活区集体宿舍的文化产业企业,按照基准租金标准,3年内给予租金50%的补助。

  九、附则

  28.本文件适用于在宁波保税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上述文化产业的企业,其相关文化产品的收入总和不低于企业总收入的70%。享受本文件政策的企业,必须在我区经营5年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严格做到依法经营和依法纳税;实际经营不足5年或迁出区外的,则需返还相应的财政扶持资金。

  29.本文件中对同一产品、同一企业获得多个同类奖项,同一影视作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与区内其他企业扶持政策重叠,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除财政扶持政策外,5年内单家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0.对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以及行业带动能力强、市场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项目,可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确定扶持政策,具体按照管委会《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甬保税政〔2015〕51号)文件执行。象保合作区注册的企业,在参照本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区域情况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31.本文件各项条款涉及的补助、奖励等资金按照年初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兑现。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则延至下一年预算继续安排兑现。本文件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及省市财税政策重大调整或上级财政体制变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32.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宁波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甬保税政〔2013〕66号)文件同时废止。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