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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2019-01-24 来源:东方1910影视产业服务平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文化强市建设,打造宁波文化产业升级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经费,专项用于提高我市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在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改办)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市文改办主要负责根据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文改办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参与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分配和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申报审核,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及合规性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六条  支持方向:

(一)符合宁波市发展功能定位、有利于优化宁波文化创意产业功能布局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以及列入市级“十三五”文化发展规划和“十三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等重点发展规划中的项目。

(二)优先支持高端文化用品制造业、创意设计业、影视制作业、文化休闲旅游业、工艺美术业、现代传媒业、会展业和信息传输服务业等八大重点行业。

(三)支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载体建设,优先支持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培育园区)建设;支持重点文创企业孵化器等建设。

(四)支持重点文化改革项目建设,优先支持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项目;鼓励发展原创影视产品和培育原创舞台演出剧项目。

(五)支持文创产业项目和人才的引进和建设,引进一批国内外重点知名文创企业、项目和文化人才,提升宁波文创产业发展综合实力和影响力。

(六)推动文创企业做大做强,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大力支持文化内容创意生产;支持文创企业晋级进阶;支持小微文创企业发展。

(七)推进文化创意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优先支持文化创意产业与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以及物联网等深度融合的创新、智能发展项目;积极支持非遗产业化和工艺美术等行业加快发展。

(八)推动文化消费和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提升文化消费项目及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九)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十)支持文化产业平台和重点活动建设,推动文创产业规划编制、课题调研、统计体系和展会论坛等项目的支持;对重大文化产业交流推介活动予以支持。

(十一)其他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资金支持总体原则: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30%,且不超过申报单位的申请额度;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的扶持最长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是补助、奖励、贴息等三种形式,同一项目只适用一种支持方式。基金投入按照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补助。

1、对纳入宁波市“十三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或进入宁波文化产业项目库的重点文化企业(集团)所申报的重点项目,可按项目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由宁波市范围以外引进至宁波落户的大型文化企业申报的重大项目,可按项目投资额的30%以内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部分对宁波文化创意产业建设具有突出影响和意义的重大项目实行“一项一策”或“一企一策”,具体额度由市文改领导小组制定实施细则并审定。

3、加大对外文化贸易扶持力度,支持市级以上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和重点项目,扩大核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规模。对首次纳入市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库的市重点文化出口企业,给予当年新投入设备购入额不超过30%的补助,且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20万元。

4、对经认定的市级文创产业园区的补助按《宁波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甬文改办〔2016〕5号)执行。

5、对列入第六条支持方向的重点改革项目、重点平台、重点活动等其他支持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奖励。

1、对获得国际重要文化产业奖项,以及被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商务部等国家部委(不含国家部委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授予文化产业方面荣誉称号的相关机构和单位,经审核后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世界500强及全国文化企业30强、浙江文化企业30强等知名文化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根据其实际投资和预期贡献,可予以100万元至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进入浙江省和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分别奖励100万和200万元。引进企业奖励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付”方式,具体按照所签订的协议执行。

3、经统计局认定,对全市八大行业中新晋级到行业前十强重点文化企业最高可给予每家20万元的奖励。

4、为鼓励小微文创企业快速发展,依据企业营业收入规模及增幅,对高成长的文创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奖励主要以八大行业为重点,兼顾其他文创产业中有潜在引领方向、创新模式、成长快速的企业,针对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数据,根据不同行业产值规模需达到相应条件:

(1)对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文创制造和批发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万以上的文创零售和服务企业,当年度的营收增长速度不低于20%,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合计增幅不低于15%。

(2)对年营业收入在1500~2000万元之间的文创制造和批发企业,年营业收入在350~500万元的文创零售和服务企业,当年度的营收增长速度不低于30%,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合计增幅不低于15%。

(3)对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文创制造和批发企业,年营业收入在350万元以下的文创零售和服务企业,当年度的营收增长速度不低于40%,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合计增幅不低于15%。

对于达到条件的文创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上述条款中企业所属行业以统计部门认定的为准;营业收入以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为准;税额合计以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不含当年度税务稽查查补税款。

5、对经市文改领导小组认定且落户在宁波(2015年及以后)的重点文化产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另行制定)最高可给予50万元的奖励。

6、对获省级政府奖项以上且市场演出 100场次以上的原创舞台剧,最高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场演出超过150场的原创舞台剧由市文改领导小组另行审定奖励额度。此前已获得市级文化精品工程专项经费扶持的,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7、对经认定的分离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意设计企业,根据其对文化产业增加值贡献大小,最高可给予 30万元奖励。

8、对文创产业引资引才有贡献的企业和机构给予奖励,对新引进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宁波市外内资文化项目,从注册之日起2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规定要求的,分别奖励企业30万元、50万元。为我市成功引荐外来投资文化项目的企业或机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或以外币投资的,按当日汇率折算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鼓励文化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对 2015年度及以后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我市文化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及在省、市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文创企业,享受市县两级现有推动企业上市的有关政策。

10、鼓励企业扩大核心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对外贸易业务,按贡献额的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贴息指对项目单位为实施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从贷款机构获得信贷资金所发生的利息进行资金支持。贷款机构仅限于注册地(含分支机构)在宁波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0万。骨干文化企业(集团)的重点发展项目,可予以重点支持。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园区基地、其他中介组织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二)申报单位应在宁波地区注册。

(三)申报单位应符合宁波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要求,且纳入宁波市文化创意产业统计范围。申报项目应具有文化核心内容、具备显著文化特征。

第十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补助。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奖励。如项目或企业因该事项已获得相关部门财政资金补助的,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补助。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征集

(一)项目征集通知。采用“常态化”征集方式,市文改办会同市财政局下发征集项目通知。

(二)注册与申报。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在宁波市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注册。注册后,可在网站申报项目,填报项目信息。

(三)每年度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定期开展申报项目评审。经评审通过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将列入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预算的扶持范围,按照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如实上报《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一式两份,申报书材料包括:

(一)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及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及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五)当年度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及审查确定:

(一)申报程序

 1、各县(市)区申报项目,由各县(市)区文广、经信、商务等相关行业部门会同当地文改办、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文改办;

2、归口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委等行业管理或所辖的事业单位或企业申报项目,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文改办;

3、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宁波广电集团等市级文化企业单位直接向市文改办申报项目。

(二)审查过程。市文改办对通过预审、初审的上报项目归类进入“评审项目库”。

1、市文改办将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开展合规性审查。

2、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市文改办按季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联合评审,并对联合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核实,提出评审意见。

3、市文改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评审意见,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当年专项资金规模,提出支持项目的建议方案。

4、报经分管市领导和部务会议初审后,提交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审核建议方案。

5、市文改办将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在宁波市文化产业网站进行公示。

6、公示结束后,确定扶持项目并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五章  资金下达及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审批确定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分配至县(市)区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相关财政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六条  市直相关部门、市级文化企业集团、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当按照相关制度办法,督促项目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次年3月底将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文改办备案。

第十七条  市文改办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审核。对经审核的总投资低于原申报投资额的,同比例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三公”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文改办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制度,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提出评价与处理意见。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结果在宁波市文化产业网站公开,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一经查实,专项资金收回市财政,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文改办〔2012〕2号、甬财政行〔2012〕1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限3年,到期后如需延长,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改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