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市文化精品创作生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文化精品创作生产管理机制,巩固文化精品创作生产组织化优势,提升文化精品创作社会化、市场化程度,更好地发挥市文化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强化绩效考核、突出以奖代补,推动创作生产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原创优秀文化作品,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市文化精品工程扶持奖励工作由市文化精品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精品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文联主席、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联、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宁波广电集团等单位领导组成。
第三条 精品办设在市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兼任精品办主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有关处室、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联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 创作立项扶持
第四条 具有冲击省级及省级以上常设性文艺奖项潜力的原创文艺作品、对宁波城市文化形象具有明显提升作用的文艺创作项目,均可申报市文化精品工程扶持立项。主要艺术门类包括:舞台剧、影视动漫剧(片)、图书(长篇纪实文学、长篇报告文学、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集、小小说集、文艺评论集、少儿读物、专题诗歌集、专题散文集、专题民间文艺著作)、广播剧、专题美术创作项目、专题书法创作项目、专题摄影创作项目、专题音乐创作项目。具体包括:
(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时代主旋律、反映时代精神的现实题材作品;
(二)深入挖掘宁波历史内涵,反映重大历史题材或历史事件的作品;
(三)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展示地方民俗文化,反映宁波文化独特魅力的原创本土题材作品;
(四)宣传和推广宁波城市形象,打造宁波城市品牌,提升宁波城市影响力的作品;
(五)其他对宁波文化强市建设具有推动作用的优秀作品。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主体为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市级宣传文化部门、市级各有关单位、文化单位及个人。文化单位及个人通过属地宣传部门逐级上报。
申报主体必须拥有项目著作权、各类奖项申报权。
申报扶持的文化单位必须在宁波市境内注册登记,或与宁波方有项目合作关系,且有联合申报奖项约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一定的专业资质和较强的创作生产能力,无违法违规记录。
申报扶持的个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宁波户籍人口,且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要求并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当地宣传部门或市级宣传文化部门(单位)申报,由当地宣传部门或市级宣传文化部门(单位)筛选审核后上报精品办。
(二)领导小组决定的对宁波文化事业产生重大影响力的创作项目,可联合或委托县(市)区委宣传部、市级宣传文化部门(单位)组织创作生产,也可以探索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模式。
(三)申报材料:
1、填写完毕的《宁波市文化精品工程立项扶持申报表》;
2、申报单位与主创人员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
3、舞台剧、影视动画剧(片)、广播剧剧本或分集大纲,图书大纲及样章,专题美术创作项目、专题书法创作项目、专题摄影创作项目、专题音乐创作项目的策划方案和可行性报告;
4、影视动画剧(片)通过有关部门立项审批的证明材料;
5、个人申报重点项目要提供详细个人简历和创作成就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能够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立项程序:
(一)精品办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二)精品办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列入扶持名单的项目提出扶持立项建议方案;
(三)市文化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年度扶持立项方案。
第八条 列为扶持项目的作品将给予经费扶持,扶持经费从市文化精品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列入扶持项目如与相关单位当年扶持项目重复,按照“就高补差”原则,避免重复超额扶持。
第九条 项目扶持资金额度和扶持方式由精品办根据项目总投入、项目进程等情况提出建议方案,经市文化精品工程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在网上公示后,由市财政局会同精品办下达资金。
第十条 项目扶持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规范运作、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十一条 创作生产管理: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申报表中安排的创作计划,按进度执行,确保艺术质量,并于正式立项后每季度向精品办汇报项目进展情况。精品办将定期组织专项考察、检查,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督促。
(二)项目计划因故需要调整,需及时向精品办汇报,说明变更理由和下步运作计划,由精品办论证研究,决定是否同意项目继续推进及推进计划。
(三)项目进展过程中如出现问题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需要终止,申报单位需及时向精品办提交书面报告,提出终止项目,由精品办论证研究,提出项目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监督管理:
(一)精品办对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申报单位须接受精品办、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全程监督检查。
(二)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专款专用。
(三)申报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扶持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用途清楚、账目明晰。
(四)对因故未能完成的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撰写财务清单报送主管部门及精品办,由精品办组织清查,并根据清查情况调整项目,收回未使用资金。
(五)一旦发现申报单位或个人有违反财务规定、挪用扶持资金、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精品办有权追回扶持资金,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3年内扶持资金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或个人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作品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总结,并向精品办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二)验收标准:舞台剧实现公演并达到演出场次20场,电影完成院线上映或央视电影频道播出,电视剧(片)、动画片完成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广播剧完成在省级以上电台播出,图书在宁波出版社或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专题美术创作项目、专题书法创作项目、专题摄影创作项目在宁波美术馆或省级以上专业场馆公开展览,专题音乐创作项目在宁波大剧院、文化广场保利剧院、宁波音乐厅、宁波逸夫剧院或省级以上专业场馆公演。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情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新一轮项目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优秀作品奖励
第十五条 优秀作品是指由我市主体组织创作生产,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文艺(新闻、出版)作品。范围包括:
(一)获全国、省、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作品;
(二)获经中宣部批准的全国常设性文艺(新闻、出版)奖的作品或个人;
获经省委宣传部批准的省级常设性文艺(新闻、出版)奖的作品或个人;
(三)宁波文化机构作为主要出品方署名,在央视综合频道、央视电视剧频道、浙江卫视、湖南卫视、上海卫视、安徽卫视、北京卫视、山东卫视、江苏卫视黄金时间播出的电视剧,在央视电影频道黄金时间播出的电影,在央视综合频道、少儿频道黄金时间播出的动画片,在央视纪录片频道黄金时间播出的电视纪录片;
(四)有较高文学艺术和学术价值,市场销售良好、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图书。
第十六条 奖励标准:
(一)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作品,按全国奖金4倍配套奖励。
(二)获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作品,按省奖金2倍配套奖励。
(三)获宁波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作品,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电影15万元;电视剧15万元;戏剧(舞台剧)10万元;动画片10万元;电视纪录片8万元;广播剧4万元;图书3万元;音乐作品1万元。
(四)影视剧播出(公映)奖励:
央视综合频道黄金时间播出的电视剧:本土现当代题材、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本土历史题材、其他题材分别按每集6万、5万、4万、4万元进行奖励;在宁波市域范围取景拍摄超过50%的奖励金额上浮10%。
央视电视剧频道黄金时间播出的电视剧:本土现当代题材、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本土历史题材、其他题材按每集5万、4万、3万、3万元进行奖励;在宁波市域范围取景拍摄超过50%的奖励金额上浮10%。
浙江卫视、湖南卫视、东方卫视、安徽卫视、北京卫视、山东卫视、江苏卫视黄金时间播出的电视剧:本土现当代题材、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本土历史题材、其他题材按每集3万、2万、1万、1万元进行奖励;在宁波市域范围取景拍摄超过50%的奖励金额上浮10%。
央视电影频道黄金时间播出的电影:按每部50万—100万元进行奖励;在宁波市域范围取景拍摄超过50%的奖励金额上浮10%。
央视综合频道、少儿频道黄金时间播出的动画片:按每分钟1000元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央视纪录片频道黄金时间播出的纪录片:本土现当代题材、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本土历史题材、其他题材按每集6万、5万、3万、2万元进行奖励。
(五)具有较高文学艺术和学术价值、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图书,其中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散文集等图书销售量超过3万册,奖励5万元;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文艺评论集、民间文艺著作等销售量超过7000册,奖励3万元。
(六)获全国常设性文艺(新闻、出版)奖作品具体奖励额度根据经费投入额度、创作主体性质、作品规模、奖项等次等情况综合审定。奖励额度范围如下:
颁奖 单位 |
奖项(个数) |
金额(万元) |
||
文化部 |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
文华奖(10) |
剧目 |
300 |
个人 |
50 |
|||
群星奖(20) |
20 |
|||
|
|
动漫奖(20) |
20 |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中国广播影视大奖 |
电影华表奖(20) |
影片 |
300 |
个人 |
20 |
|||
电视剧飞天奖(20) |
剧目 |
300 |
||
个人 |
20 |
|||
广播电视节目奖(20) |
栏目 |
60 |
||
节目 |
50 |
|||
中国出版 政府奖 |
国家出版奖 |
15 |
||
全国优秀出版人物奖 |
15 |
|||
中国 文联 |
中国戏剧奖 |
梅花表演奖(15) |
50 |
|
曹禺剧本奖(5) |
50 |
|||
大众电影百花奖(9) |
影片 |
300 |
||
个人 |
20 |
|||
电影金鸡奖(19) |
影片 |
300 |
||
个人 |
20 |
|||
中国音乐金钟奖(20) |
50 |
|||
|
中国美术奖(金10银14铜16) |
50、30、10 |
||
中国曲艺牡丹奖(20) |
节目 |
20 |
||
个人 |
10 |
|||
中国书法兰亭奖(金5银7铜8) |
50、30、10 |
|||
|
中国杂技金菊奖(20) |
50 |
||
|
中国摄影金像奖(20) |
20 |
||
|
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20) |
20 |
||
中国电视金鹰奖(最佳电视剧1 优秀电视剧10主创9) |
剧目 |
300-200 |
||
主创 |
20 |
|||
中国舞蹈荷花奖 (舞蹈14舞剧6) |
舞蹈 |
30 |
||
|
|
舞剧 |
100 |
|
中国 作协 |
茅盾文学奖(5) |
200 |
||
鲁迅文学奖(35) |
50 |
|||
|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18) |
30 |
||
|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30) |
30 |
||
中国 记协 |
长江韬奋奖 |
20 |
||
中国新闻奖 |
5-15 |
|||
中国 版协 |
中华优秀出版物奖 |
15 |
||
韬奋出版奖 |
15 |
(七)获省级常设性文艺(新闻、出版)奖作品按照该奖项省里设定的奖金额度予以1:1配套奖励。
第十七条 获得国际公认有影响力的文艺(新闻、出版)奖项作品以及个人,经精品办审核认定,可根据作品的艺术门类、作品规模、经费投入等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填写《宁波市文艺(新闻、出版)作品扶持奖励申报表》,连同相关作品的获奖证书、播出证明、出版合同、演出合同、入选证明等相关材料,经由所在县(市)区委宣传部或主管部门(单位)上报精品办;
(二)精品办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励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精品办一次性下达。
(三)申报单位须按照财政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科学合理分配使用奖励资金,精品办有权对申报单位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优秀作品的奖励资金从市文化精品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要求,一般为每年9月底前,精品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扶持奖励方案编制下一年度扶持奖励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 按照市财政有关经费使用规定,项目扶持资金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拨付至申报单位;申报主体为个人的奖励资金,直接下达给个人。奖励资金按照预算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三年,原《宁波市文化精品工程扶持奖励办法》(甬文精字〔2013〕2号)同时废止。